央广网北京7月28日消息(记者孙莹)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全国新闻联播》报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28日发布,明确经营场所滥用人脸识别属于侵权,物业不得强制将人脸识别作为出入小区的唯一验证方式。

有些知名门店使用“无感式”人脸识别技术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擅自采集消费者人脸信息,分析消费者的性别、年龄、心情等,进而采取不同营销策略,《规定》明确,其构成侵权。部分商家采用一次概括授权、与其他授权捆绑、“不同意就不提供服务”等不合理手段处理自然人人脸信息,也构成侵权。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杨万明表示:“处理自然人的人脸信息,必须征得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的单独同意;对于违反单独同意,或者强迫、变相强迫自然人同意处理其人脸信息的,构成侵害自然人人格权益的行为。”

《规定》明确,信息处理者处理未成年人人脸信息的,必须征得其监护人的单独同意。最高法研究室副主任郭锋说:“对于违法处理未成年人人脸信息的,在责任承担时依法予以从重从严,确保未成年人人脸信息依法得到特别保护。”

针对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建筑物管理人以人脸识别作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出入物业服务区域的唯一验证方式的,《规定》明确,不同意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请求其提供其他合理验证方式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