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欺骗利诱婴幼儿脱离监护人视为“偷盗婴幼儿”
2016-12-22 19:02:00 来源:央广网
央广网北京12月22日消息(记者车丽 孙莹)据中国之声《全国新闻联播》报道,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司法解释:对婴幼儿采取欺骗利诱等手段使其脱离监护人属于“偷盗婴幼儿”。
在司法实践中,趁监护人、看护人不注意,将熟睡中的婴幼儿抱走,属于通常所理解的“偷盗婴幼儿”,但这种案件相对较少。
据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中心主任佟丽华介绍,更常见、多发的案件是,利用父母等监护人或者看护人的疏忽,以给付婴幼儿玩具、外出游玩等哄骗手段将婴幼儿拐走,这种行为可视为是针对监护人、看护人进行的“偷盗”。
对此,佟丽华表示,根据《刑法》240条第六条规定的“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属于“严厉打击的范围”,一般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是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偷盗婴幼儿的话,是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判处死刑。这样的刑事司法政策有助于保障孩子和家庭安全。
《解释》同时规定,以介绍婚姻为名,采取非法扣押身份证件、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或者利用妇女人地生疏、语言不通、孤立无援等境况,违背妇女意志,将其出卖给他人的,应当以拐卖妇女罪追究刑事责任。
佟丽华说:“利用婚姻关系来谋取钱财的,有的妇女完全是被动的,被拐卖并且违背她的意志,这种情况就是涉及拐卖妇女的犯罪;有的是妇女事先参与了串通,自己在过程中也获益,这种情况就按诈骗来追究刑事责任。”
编辑:朱琪
关键词:最高法;拐卖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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