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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检察机关撤诉

2017-06-12 11:45:00来源:中安在线

  记者从安徽省检察院获悉,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日前下发关于行政机关加强行政公益诉讼有关工作的意见(简称“意见”),要求全省各级行政机关充分认识行政公益诉讼的重要意义,从源头预防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现象,积极参与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认真做好行政公益诉讼应诉工作,建立健全与司法机关沟通协调机制。

  安徽省是全国13个开展公益诉讼试点的省份之一,该省8个市级检察院及其下辖的60个基层检察院被确定为试点单位,试点工作得到了安徽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截至今年4月底,全省各试点检察院共发现公益诉讼案件线索441件,办理公益诉讼案件353件,其中诉前程序288件,提起公益诉讼65件,包括提起了全国首例以两个行政单位为被告的行政公益诉讼、全国首例以市级行政单位为被告的行政公益诉讼、全国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这份发给安徽省各级人民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的意见指出,要充分认识行政公益诉讼对于维护公共利益、规范行政行为、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接受司法监督的自觉性,积极支持和配合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要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普遍推行行政机关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认真落实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要依法全面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防止因不作为或乱作为,导致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要在行政违法行为多发领域和重点地区定期开展执法检查,加强对公益诉讼个案剖析和类案研究,系统提出行政违法行为治理纠正意见,完善行政执法工作规程,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全面提升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水平。

  意见要求各级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在收到检察建议后,要对照检察建议全面自查,对确属行政行为不作为或违法行使职权的,应积极主动履行职责或纠正违法行为,不得以各种理由推脱、延迟落实和反馈。行政机关在收到检察建议后一个月内,应当将办理情况书面回复检察机关。意见还强调,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尊重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审判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检察机关撤诉,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人民法院受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要认真做好行政公益诉讼应诉工作,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得拒绝或无正当理由延迟答辩举证。人民法院裁判生效后,被诉行政机关必须依法自觉履行。

  意见还决定成立安徽省行政公益诉讼工作联席会议,统筹协调解决行政公益诉讼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各级行政机关也要加强与检察机关的沟通协调,建立日常联系沟通工作机制,及时互通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移送、违法行政行为整改等情况,推进行政执法信息和司法监督信息资源共享。要坚持司法监督纠错和自我纠错相结合,共同推进行政公益诉讼工作顺利开展。

编辑: 汪称
关键词: 检察机关;撤诉

安徽: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检察机关撤诉

记者从安徽省检察院获悉,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日前下发关于行政机关加强行政公益诉讼有关工作的意见(简称“意见”),要求全省各级行政机关充分认识行政公益诉讼的重要意义,从源头预防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现象,积极参与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认真做好行政公益诉讼应诉工作,建立健全与司法机关沟通协调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