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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健委:医疗机构应建立医用耗材供应目录并进行动态管理

2019-06-19 16:06:00来源:央广网

  央广网北京6月19日消息(记者杨祎)近日,记者从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官网获悉,为规范医用耗材的使用和管理,和对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6月18日国家卫健委发布了《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家卫健委在该《通知》的解读中称,在《通知》下发后,将指导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加强对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管理工作的监督与管理,定期进行督导检查。

  《通知》规定医疗机构从事医用耗材管理相关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与管理工作相适应的专业学历、技术职称或者经过相关技术培训。医疗机构直接接触医用耗材的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直接接触医用耗材的工作。

  《通知》提出二级以上医院应当设立医用耗材管理委员会;其他医疗机构应当成立医用耗材管理组织。村卫生室(所、站)、门诊部、诊所、医务室等其他医疗机构可不设医用耗材管理组织,由机构负责人指定人员负责医用耗材管理工作。

  医用耗材管理委员会由具有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相关临床科室、药学、医学工程、护理、医技科室人员以及医院感染管理、医用耗材管理、医务管理、财务管理、医保管理、信息管理、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医疗机构负责人任医用耗材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医用耗材管理部门和医务管理部门负责人任医用耗材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通知》明确医疗机构应当遴选建立本机构的医用耗材供应目录,并进行动态管理。医用耗材管理部门按照合法、安全、有效、适宜、经济的原则,遴选出本机构需要的医用耗材及其生产、经营企业名单,报医用耗材管理委员会批准,形成供应目录。供应目录应当定期调整,调整周期由医用耗材管理委员会规定。纳入供应目录的医用耗材应当根据国家药监局印发的《医疗器械分类目录》明确管理级别,为Ⅰ级、Ⅱ级和Ⅲ级。

  《通知》要求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用耗材验收制度,由验收人员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验收人员应当熟练掌握医用耗材验收有关要求,严格进行验收操作,并真实、完整、准确地进行验收记录。验收人员应当重点对医用耗材是否符合遴选规定、质量情况、效期情况等进行查验,不符合遴选规定以及无质量合格证明、过期、失效或者淘汰的医用耗材不得验收入库。

编辑: 申珅

国家卫健委:医疗机构应建立医用耗材供应目录并进行动态管理

近日,记者从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官网获悉,为规范医用耗材的使用和管理,和对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6月18日国家卫健委发布了《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家卫健委在该《通知》的解读中称,在《通知》下发后,将指导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加强对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管理工作的监督与管理,定期进行督导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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