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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人口与计生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对计生特殊家庭发放扶助金

2017-02-21 11:26:00来源:中国妇女报

  《深圳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近日在深圳市法制办官网公开征求意见。据悉,深圳拟出资建立独生子女意外伤害保险、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综合保险制度,以保障本市户籍独生子女家庭的幸福和发展。

  随着“全面两孩”政策的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相关政策也将做出调整。为与“全面两孩”政策配套实施,《意见稿》提出,对夫妻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不实行审批,改为生育登记,由夫妻自主选择生育时间。同时,规定符合一对夫妻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包括流动人口夫妻,可以到户籍地或者现居住地街道办办理生育登记,并规定街道办可委托社区管理机构办理,为群众提供最方便的计生服务。

  在计划生育监管方面,《意见稿》规定了公安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已生育、已怀孕第三个及以上子女人员(按男女双方生育和收养子女总数计算)户籍迁入本市手续时(随迁人员除外),应当核查申请人的计划生育信息。

  对于超生的处罚,《意见稿》拟改变“超生二个以上子女,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当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对每个超生子女以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做法,规定为“每超生一个子女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计征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社会抚养费”。

  《意见稿》为保障独生子女家庭权益完善了相关规定。为保障本市户籍独生子女家庭的幸福和发展,帮助独生子女家庭及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提升抗风险能力,市、区人民政府拟建立户籍独生子女意外伤害保险、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综合保险制度。经费由各区人民政府统筹解决。具体办法由市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对独生子女保健费,《意见稿》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没有生育只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本市户籍夫妻,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日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按照规定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独生子女保健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50%,职工以外的其他人员由户籍地区政府统筹解决。

  为帮扶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失独、独生子女伤病残),《意见稿》规定,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发放计生扶助金;并规定民政部门在安排入住公立养老机构、住房和建设部门在租售保障性住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就业帮扶、医疗机构在提供家庭医生及家庭病床时,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给予优先安排。(记者叶海燕)

编辑: 方婧
关键词: 意见稿;人口与计划生育;家庭病床;计生;征求意见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