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月16日闭幕的浙江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上,《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简称《条例》)获表决通过,将于2月1日起施行。

  1月17日,浙江省人民政府新闻办举行发布会,介绍《条例》有关情况。

  省人大常委会委员、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丁祖年介绍,《条例》是本届人代会通过的第一部法规,也是全国第一部促进民营企业发展的省级地方性法规。

  记者从发布会现场了解到,《条例》确立了保障民营企业公平竞争的原则,规定了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在促进民营企业发展工作中的职责,确定了一系列保障民营企业平等准入的措施,提供了民营企业境外投资、人才引进、风险防范、融资畅通等方面的制度支撑,规定了一系列保障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的举措,规定了规范行政行为营造优质营商环境的具体要求等。

  其中,在保障民营企业平等准入方面,《条例》提出了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民营企业均可依法平等进入;支持和鼓励民营资本参与国企混改,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允许民营资本控股;规范政府和民营企业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领域的合作,规定合作方案应当包括民营企业回报机制、风险分担机制等事项,提高合作透明度等内容。

  在民营企业境外投资、人才引进、风险防范、融资畅通等制度支撑方面,提出推动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等内容,对民营企业融资过程中涉及的个人保证担保、授信评价、续贷产品、应收账款质押等作出明确规定。

  在保障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方面,明确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保障,尤其针对调研中民营企业提出的干预企业自主权、以刑事手段处理不涉嫌犯罪的经济纠纷、向民营企业摊派费用等问题,作出明确禁止性规定。同时,还明确禁止拖欠民营企业账款。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不得违反合同约定迟延支付民营企业账款,不得在约定的付款方式之外以承兑汇票等形式延长付款期限等。

  “这部法规的出台,对于破解当前制约浙江民营经济发展的困难和问题,保护和促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提振民营企业家面对复杂形势的信心,推动全省经济的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丁祖年表示。(记者 曾杨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