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杭州5月11日消息(见习记者 姜頔)据悉,5月10日上午,杭州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杭州西溪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就《条例》修订的背景、主要内容进行了详细解读,杭州西湖西溪管委会就《条例》的宣传、贯彻等情况作了介绍。《条例》共六章六十三条,将于今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

2011年12月1日,《杭州西溪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条例》正式实施,随着城市生态文明建设推进和人民群众对优美生态环境的期待日益提高,杭州决定对该《条例》进行修订。《条例》于2021年12月30日经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会议修订通过,2022年3月18日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将于今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

界定区位,明确法规适用范围

《条例》规定湿地公园东起紫金港路,西至绕城公路,南起沿山河,北至文二西路,其具体范围以及湿地公园外围保护地带、周边景观控制区范围由《杭州西溪国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湿地公园总体规划》)确定。

体制调整,推进湿地公园一体化保护

为推进湿地公园一体化保护,《条例》对湿地公园的管理体制、管理方式、执法主体等方面作了新的规定。

首先,在管理体制上明确市政府应当加强领导,建立湿地公园保护管理统筹协调机制;明确管理机构职责,规定管理机构对湿地公园实施统一管理;明确湿地公园外围区域的管理责任,规定湿地公园外围保护地带和周边景观控制区由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实施管理。

其次,在管理方式上规定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湿地资源保护、环境容量、生态平衡和公共安全的需要,对在湿地公园内捕捉水生动物、采集植物资源、开展教学科研活动和参观游览、经营服务、车辆船舶通行等制定管理规定。进入湿地公园的人员,应当自觉遵守湿地公园的管理规定。

第三,在执法主体上规定湿地公园推行综合行政执法,管理机构依法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

规划引领,限制湿地公园建设活动

为保护湿地公园生态环境,严格管理湿地公园内建设活动十分必要。《条例》主要从明确规划编制要求和严格限制建设活动等两方面对在湿地公园内开展建设活动作出规定。

明确规划编制要求。《湿地公园总体规划》是湿地公园保护、建设、利用和管理的依据。《条例》细化了《湿地公园总体规划》的编制要求,包括应当科学合理划定功能分区和空间布局,科学指导湿地公园建设管理,严格控制湿地公园建筑总量等;明确了《湿地公园总体规划》的编制程序,并要求《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应当符合本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与相关专项规划相衔接。

严格限制建设活动。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禁止在湿地公园内新建、改建、扩建与湿地公园保护无关的建(构)筑物。建设项目占地总面积或者建筑总面积超过三千平方米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原生态保护,推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

为保持湿地原生态,贯彻湿地公园保护第一的保护管理原则,《条例》从加强水体保护、加强动植物保护、加强人文历史风貌保护等三方面作了规定。

加强水体保护。规定湿地公园内河港、池塘、湖漾、沼泽等水体的水流、水源,应当保持生态原状。除特定情形外,禁止占用、围圈、堵截、遮掩。为改善水体质量,规定禁止向湿地公园排放废水、污水以及污水处理尾水。湿地公园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周边景观控制区内,禁止建设污染环境的生产设施,禁止设置废弃物倾倒或者填埋场地。

加强动植物保护。《条例》对引进外来物种和放生动物作了规定,明确管理机构应当开展湿地公园有害生物监测和防治。规定禁止在湿地公园内猎捕陆生野生动物。除特定情形外,禁止捕捉水生动物。严格控制采集植物资源。禁止擅自砍伐、移植、修剪树木。

加强人文历史风貌保护。《条例》规定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市文物主管部门开展湿地公园内人文历史风貌资源普查,对湿地公园内不属于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但具有一定历史文化价值的建(构)筑物、遗迹、遗址编制保护名录,向社会公布并予以保护。

今后市民进入湿地公园游览需要注意两方面事项。一方面,进入湿地公园的人员,应当自觉遵守湿地公园的管理规定,爱护公共设施,保护湿地资源。进入湿地公园的车辆,应当按照规定的路线和区域行驶、停放,不得影响游览安全。另一方面,进入湿地公园的人员,应当遵守条例相关禁止性规定,包括禁止攀折花草、竹木,擅自采摘柿子、青梅、枇杷、竹笋等;禁止随地吐痰、便溺,随意涂写、刻画、张贴;禁止野炊,超过规定范围烧香点烛,超出规定区域布设帐篷、摆放座椅;禁止损坏湿地公园设施,损坏草坪、植被;禁止贮存、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禁止在湿地公园水域游泳、洗澡、洗涤污物等。

编辑:尚天宇
原创版权禁止商业转载 授权>>
转载申请事宜以及报告非法侵权行为,请联系我们:010-56807194
长按二维码
关注精彩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