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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和工资应如何约定?
中广网 2010-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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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民赵小姐求助:

  2010年3月周某应聘到某公司工作,公司与其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约定了3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工资为1200元,转正后工资为2000元。问题是本案试用期及其工资约定是否违法?

  广东友邦方达律师事务所张京正律师:

  《劳动合同法》第19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第20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综上,劳动合同中的试用期的期限、工资标准都有明确规定,本案中关于试用期的期限和工资的约定都是违法的。

  首先,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约定三个月试用期是违法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19条的规定,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最多可以约定两个月的试用期,而本案总却约定了3个月。

  其次,试用期工资的约定也是违法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20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低于用人单位的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本案中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为2000元。试用期的工资不应低于1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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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珠江晚报    责编:黄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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