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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遭遇您是否也曾经历?
中广网 2010-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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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广网珠海3月12日消息 2009年度珠海市十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公布。这些遭遇您是否也曾经历?

  案例1

  定制家具甲醛超标厂家退回全部款项

  2008年10月,黎女士在珠海市某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定做了一套家具,交付使用后一直有股刺鼻的味道。当时儿媳妇怀孕,对新房内的刺鼻味道感到恶心、不适应。

  此后,黎女士委托一家室内空气检测公司检测,结论为游离甲醛含量超标。去年,她又委托广东省珠海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检测,结果为1.7mg/L(标准要求是≤1.5mg/L),检测结论为不合格。

  市质监局去年多次组织黎女士与厂方协调,最终双方达成一致:厂家安排人员拆除定做的家具,退回黎女士购买家具的全部款项人民币5500元,并负责两次的检测费用合计780元。

  案例2

  精装房屋严重裂缝一次性获赔4万多

  2007年12月18日,消费者陈先生以每平方米11074元的价格购买某小区精装房,入住不到一个月,房屋的天花板和墙壁多处出现严重裂缝,墙壁面出现锈斑,大门门框开裂。

  香洲区消委会调查后发现,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经反复调解,开发商一次性补偿投诉方44000元人民币,双方表示满意。

  案例3

  疑水泥质量有问题经调解获赔3000元

  2009年5月8日,杨先生到何先生的店里购买了一批水泥,用于房屋二楼混凝土地板的建造。但建成后整个二楼地面出现了问题:一部分地面干固困难、已干固部分的地板表面结构很松散。杨先生怀疑这是因为水泥质量不过关造成的,担心房屋质量会因此出现问题。

  斗门区消委会接到投诉后,由投诉双方各抒己见寻找共识。最终,双方达成了协议,何先生支付杨先生赔偿金3000元。

  案例4

  不满珠海婚介服务澳门女士投诉获赔

  2008年11月24日,澳门的卢小姐报名参加珠海市拱北某婚姻介绍所组织的婚姻介绍活动,交了1760元人民币并签订协议,协议约定服务期限为两年,服务期限内,婚姻介绍所尽可能帮助卢小姐寻找最佳伴侣。

  签订协议后至2009年7月这段时间里,婚姻介绍所方面曾先后介绍6位先生与卢小姐会面,但都与卢小姐要求有很大差距。之后,中介方就以没有合适她条件的人选为由,没再为她介绍对象。

  卢小姐在多次交涉未果后,向澳门消费者委员会投诉,要求退回其所交纳的全部费用1760元。澳门消委会于2009年7月20日将此案转交珠海市消委会办理。了解到卢小姐因为对该公司已失去信任,不愿意再接受其提供服务。经市消委会多次调解后,中介方最终答应退回卢小姐1400元。

  案例5

  新车车漆疑似补喷法院判赔店家不服

  2009年6月10日,梁小姐到珠海市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选购比亚迪F3自动挡汽车,交了2000元定金,且在合同上注明 “车辆保证新车,完好”,注明“6月14日付清全款可提车”。6月16日,梁小姐交全款88000元提走汽车,但她把汽车交由维修师傅检查后得知,这台“新”车绝对有损坏过并做了喷漆修补。此后,珠海市消委会组织投诉双方进行调解,并邀请了珠海市汽车摩托车维修销售行业协会的有关人员、消委会的法律顾问一同参加调解。后在该会支持下,梁小姐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香洲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撤销梁小姐和珠海市某汽车贸易公司签订的《车辆销售合同》,退回购车款88000元,赔偿梁小姐损失67350.43元。

  然而,销售方对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已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已开庭审理此案,将择日宣判。

  案例6

  购买饰品货不对板假冒伪劣品被没收

  2009年6月8日,王小姐在珠海某饰品店购买项链及吊坠作为送给母亲的生日礼物。销售时,店员称项链为18K金,吊坠为18K金镶宝石,给王小姐开出的销售单据上标明的货品名称是18KGP项链和吊坠。

  王小姐母亲收到礼物后当即佩戴,谁知才佩戴一晚就感觉脖子瘙痒,似有过敏症状。

  6月9日,王小姐找到该店,交涉中了解到,她所购商品为内质925银、外镀金属膜的工艺品,也就是所谓的18KGP,而非真正的金银饰品

  珠海市消委会收到该投诉后,了解得知,确有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普通消费者对工艺品专业知识不了解,故意混淆视听,达到获取暴利的目的。

  9月1日,珠海市工商局对该饰品店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该店用于销售的假冒伪劣商品;没收该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销货款并处以40000元人民币的罚款。

  案例7

  买个榴莲满布白虫最终获得10倍赔偿

  2009年5月31日傍晚,消费者宁先生在珠海市香洲某超市花费30.40元,购买了一个金枕榴莲,回家后进食了两块即放入冰箱保存。

  第二天,当他再拿出来准备吃时,发现已食用的部位及未进食的榴莲都有白虫,而且发现榴莲已严重腐烂。

  6月1日,宁先生到这家超市要求退货,等待半个多小时才有超市的职员前来询问情况,其后表示可给宁先生换货或退货,但是不予赔偿。宁先生觉得这不合理,当天就到市消委会投诉。

  接到投诉后,市消委会马上与超市取得联系,经查情况属实。通过调解,超市依照2009年6月1日新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给予宁先生购买榴莲金额十倍的赔偿,合计304元。

  案例8

  买房发生合同纠纷要回2万购房订金

  2009年7月29日和8月4日,邓先生共向珠海某地产中介公司支付2万元作为购买前山一套商品房的订金,该公司当时承诺10天之内办完首付按揭相关手续,但到期也未能办理相关手续,要求该公司退回2万元订购金,被拒,遂向消委会投诉。

  消委会调查后认为,邓先生反映的情况属实,并进行调解。最终投诉双方达成协议,被诉方退还消费者邓先生人民币2万元。

  案例9

  商场电线绊倒孩子投诉之后获抚慰金

  2009年7月20日,吴先生带小孩到珠海市某百货负一层鞋店选购童鞋,小孩在商场过道奔跑玩耍时被过道上的电线绊了一下摔倒,摔破了膝盖。

  珠海市消委会接到投诉后,当天下午就前往该百货现场进行调查。发现其地面通道铺设了电线,用5公分宽×1.5公分厚的塑料材质覆盖,确实有绊倒人的可能性,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商场入口虽设有提示牌提醒顾客,但通道内无明显标示。

  经沟通,商场方面表示将立刻采取措施对地面进行改造,消除安全隐患,并给予投诉方200元的抚慰金。

  案例10

  特快专递隔月不到核实情况获得赔偿

  2009年12月17日,罗老先生到珠海市一邮政营业厅寄发往湖南的特快专递,邮件内件是价值340元的药品,但直至2010年1月13日收件人仍未收到此邮件,期间致电邮政局客服多次查询无果。

  接到投诉后,珠海市消委会将该投诉转给珠海市邮政局客户服务中心,请邮政局查实并处理。

  此后,邮政部门按照罗老先生的要求,退还特快专递费用并赔偿药品费用合计364元。

来源:珠海特区报    责编:黄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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