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广播网 |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

消法20年来首次大修 现行法律案近半作出修改

2013-04-24 15:05    来源:浙江在线-浙江日报     打印本页 关闭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23日审议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这是国家从立法层面加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应时应势之举。

  我国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自1993年通过以来已经过去了二十年。这次消法修正案草案包括27条,约占现行法律案55条的“半壁江山”,内容上充实细化了消费者权益的规定,强化了经营者的义务与责任,进一步明确了行政部门的监管职责。草案涉及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和个人信息保护等条款,填补了此前的法律制度空白。

  格式条款不能是霸王条款

  针对消费者呼声强烈的,经营者利用格式条款减免自己的责任、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草案进一步规范了消费领域的格式条款。

  草案根据合同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规定: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应当以明显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草案同时明确: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上述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发布者要为假广告担责

  修正案草案强化了广告经营者、发布者的责任。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李适时在作草案说明时介绍,从行为后果看,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食品药品的虚假广告,对消费者造成的损害更为严重,应当强化其责任。

  据此,草案增加规定:“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食品药品等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消协可发起公益诉讼

  修正案草案在现有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消费者协会的职能。

  根据草案规定,新增的消费者协会的职能包括: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引导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合理消费,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参与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

  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草案规定,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明确行政监管职责

  修正案草案进一步明确了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经营活动的监管职责,以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草案从以下几个方面作了补充和完善:

  ——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应当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抽查检验,并向社会及时公布抽查检验结果。有关行政部门抽查检验中发现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存在缺陷,可能对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责令经营者采取停止生产、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消除危险的措施。

  ——消费者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的,该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处理。

  ——相应加大对损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

责编:王晓宇我要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