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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国乡村之声 > 三农时评

[三农时评]杜绝“同命不同价”关键不在暂住证

2014-10-21 10:01:00  来源:央广网  说两句  分享到:

    编者按:近日,来自安徽省肥西县骆大爷,在儿子生活的浙江杭州遭遇车祸、不幸身亡。但因为老人没有办理暂住证,保险理赔按照农村赔付,而农村与城市赔付标准竟相差了40多万元。

    骆大爷虽然是农村户口,但在杭州生活了2年,按理应该适用杭州城镇的赔偿标准。但目前的情况是,虽然骆大爷的儿子拿出房东和物业公司等出具的证据,来证实骆大爷生前在杭州居住满一年,但保险公司依然不认可,强制要求提供骆大爷的暂住证。

    有暂住证才能按城镇标准赔偿,只是保险公司的土政策,并不是法律的规定。然而,普遍的“同命不同价”现象却依然存在。对此,中国乡村之声特约评论员、中国农业大学教授朱启臻认为:保险公司差别对待农民,是我国长期存在的城乡二元结构的恶果。

    央广网北京10月21日消息(评论员朱启臻)据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乡村之声《三农中国》报道,这个事件反映出我们国家长期存在的差别问题。在过去我们是有规定:人死亡了根据他生前的生活标准、收入水平来确定。那么城乡是有差异的,因为城市人收入水平高、生活水平高、乡村的比较低,在同一个事件死亡中就出现了两种赔偿标准。有人就说,同样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死亡赔偿这个命是有的值钱、有的不值钱的,赔偿标准是不一样的。

    像这种情况,后来其实已经发生了变化。国家也有了一个司法解释,就是在同一个事件当中,执行同一个赔偿标准。但是由于这块司法上面可能是有空白,大家理解不一样,有些人可能就还执行的比较老的标准。一看是农村人死亡了,千方百计找最低的标准来赔偿。我们说这样一个做法,早就应该终止了。

    国家一直也在讲城乡一体化,最近也取消户籍的差别。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在赔偿上不应该再有两样的标准。我们说有些是保险公司他为了降低自己的成本,千方百计的来少赔。这种保险公司的社会责任是很差的。所以我们说在正确对待城镇居民和乡村居民的过程中,全社会都是有责任的。

    朱启臻所说的基于城乡二元机制的司法规定,是2004年,最高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规定:死亡赔偿金标准根据死者的户籍性质不同,分别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两者之间的差距悬殊,于是引发了“同命不同价”的问题。

    之后,司法、立法机关也做出了“补救”。不少地方的法院都规定:农村户口的受害者,已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的,可以适用城镇赔偿标准。但现行的死亡赔偿标准,仍然是按照十年前最高法的规定。

    朱启臻认为:在城乡一体化发展和户籍改革的背景下,要杜绝“同命不同价”,关键不在有无暂住证,而是真正在理念上杜绝城乡二元之分,司法机关也应当适时推出城乡统一赔偿标准。

    我们目前的司法解释可能还是有空白和漏洞的,可能还是在基于城乡居民的收入的差别或者是生活水平的差别这样的理念,来制定我们的赔偿标准。其实这个标准我们认为当时制定的时候就是有问题。人的生命的价值不是看他挣多少钱,农民为社会做了巨大贡献,他拿了很少的报酬,他应该得到更多的赔偿才对。那么在新的城乡一体化的情况下,我们从法律上面要给与特别的明确。所以我们说,应该废除这样二元的赔偿标准,也希望法律部门在城乡一体化以后,在死亡赔偿标准上做出必要的修正。

    这个事件还是使我们反思,我们在城乡一体化这样一个背景下,我们怎么样来对待城镇居民和乡村居民,真正地实现在方方面面的平等,而不是口头的、表面的、名义上的平等。

编辑:洪越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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