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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雾霾 普通百姓能否直接起诉排污企业?排污后罚钱能了事吗?

2016-12-29 13:39:00 来源:央广网—中国乡村之声

  雾霾

  近段时间,雾霾来袭,全国多地都成为了“霾区”,一时间雾霾成了搜索的热词,环境污染问题也再次引发了公众的关注。

  如何通过法律手段来遏制雾霾发生、蔓延?今年7月20日在山东德州宣判的“全国首起雾霾案”或许可以提供参考。

  案情回顾:

  2016年6月24日公开审理时,原告中华环保联合会诉称,被告德州晶华集团振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华公司)有三条浮法玻璃生产线,2#、3#线两个烟囱向大气长期超标外排放污染物,造成了严重的大气污染,严重影响了周围居民生活,被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多次处罚后仍未整改。

  原告:污染企业必须负责!

  原告请求法院判令:

  一、被告立即停止超标向大气排放污染物,增设大气污染防治设施;

  二、被告赔偿因超标排放污染物造成的损失2746万元(按照被告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投入及运营的成本计算得出);

  三、被告赔偿因拒不改正超标排放污染物行为造成的损失780万元。

  上述第二、三项诉讼请求中的赔偿款项支付至地方政府财政专户,用于德州市大气污染的治理。

  被告:污染又不是我一家造成!

  被告振华公司答辩称:

  一、被告已经停止侵害;

  二、原告所诉因果关系难以判定,大气污染是动态的,无法确定大气污染是由被告一家企业造成的;

  三、对原告单方作出的鉴定评估意见不认可,原告所诉损害赔偿金额没有事实依据,原告在索赔时应当考虑被告已经实际投入的运营成本。

  排污企业一句“无法确定大气污染是由被告一家企业造成的”真的就能免责

  面对非法排污企业普通老百姓是否能够直接到法院起诉

  非法排污企业排污后真的只是罚钱了事吗

  北京市永轩律师事务所高占强律师做客《举案说法》节目,解疑答惑。

  一句“无法确定大气污染是由被告一家企业造成的”就能免责?

  显然被告是在推卸责任,环境污染讲究的是举证责任倒置。

  什么叫举证责任倒置?

  就是更多的举证责任由被告来承担,比如《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六条,明确规定,在环境污染发生纠纷之后,有污染者对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承担举证责任;对“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其实,关于这个环境民事侵权,最高人民法院也出台过一个司法解释,是在2015年2月9日出台的,它叫《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七条提到,如果被告认为污染与损害结果不存在关系,可以证明三点,只要三点之中有一点能够成立,那么你就不承担责任。

  第一点就是污染行为,在污染结果发生之前,企业不能不承担,发生之前不承担责任。

  第二点就是企业在其他地方污染的,在这里起诉不承担责任。

  第三点就是企业排放的污染物达不到污染的结果。

  其实这三点都是很难举证的。也就是,在本案当中被告说:“你不能证明大气污染都是我干的,原告你得举证大气污染是我干的”,但是按照现在的法律要求,被告不能要求原告来举证,被告自己得举证这大气污染不是你干的。

  面对非法排污企业普通老百姓是否能够直接到法院起诉?

  这个问题需要从两个角度来探讨。如果受排污企业侵害的老百姓认为污染企业,排放污染物的行为构成侵权,可以依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把污染企业告上被告席,这样要求污染企业予以赔偿,这是没有任何问题的。

  但是普通人如果提起一个公益诉讼,恐怕不能够满足这个条件。刚才我们谈到了《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律,它必须具备这样的相应的条件才可以,相应的条件中的一是依法登记,第二从事公益,第三个就是连续5年以上没有犯罪记录,违法记录,这样的组织才可以代表原告一方行使原告的权利,来起诉污染企业,所以一般的个人是不可以。

  所以同样是维权,借助法律的武器来维权,走的诉讼方式和形式不一样,它的主体要求也是不一样的

  非法排污企业排污后真的只是罚钱了事吗?

  显然不是!它所承担的责任我想从两个角度来分析,第一个是行政责任,第二个是刑事责任。

  1、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归结到《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对企业和对企业的相关负责人员都有一个处罚。环境保护部门可以按照原来处罚数额按日连续进行处罚。

  第二、《环境保护法》的第六十条的规定,如果企业超过污染物的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环保部门可以做的处罚权就是限制生产,责令停产整顿。如果情节严重,可以有权报人民政府批准责令企业停产或者关闭。

  依据《环境保护法》六十三条的规定,对直接负责的责任人员或者主管人员。可以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如果情节较轻的可以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2、刑事责任

  刑事方面,在《刑法修正案八》中讲到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也就是《刑法》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一个罪名,修改为污染环境罪。这一个修改不仅是把罪名做了一些修改,而且把相关的内容也作了修改。

  原来是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第二种是人身伤亡这样的一个严重后果,才可以处刑、定罚。修改了污染环境罪之后只要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污染物,严重污染环境的可以直接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如果后果特别严重的,可以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句老话叫“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千万别在法律面前动这种小心思,小心眼,没用!要尊重法律的存在,就从根上别干这违法犯罪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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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孔明

关键词:排污企业;雾霾;原告;重点污染物;环境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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