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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田虽未实际耕种并不丧失承包经营权

2016-10-28 16:45:00 来源:农民日报

  村委会发包的责任田,自己并未实际耕种,而是一直由他人耕种十多年,现在还能要回实际承包权来自己耕种吗?10月21日,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杨某将占用李某的土地返还给李某耕种。

  1985年10月,国家实行责任田分田到户政策时,正阳县熊寨镇的李某在村集体分得了6.5亩责任田。李某耕种十多年后,于1998年7月将分得的责任田交给邻居杨某耕种,带妻子及子女到外地打工。1998年国家对农民承包地颁发承包经营权证,李某领取了6.5亩责任田承包经营权证。2004年国家取消农业税,同时发放种粮补贴,李某名下的责任田补贴费由杨某领取。2006年,村委会与李某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仍将原来的6.5亩责任田发包给李某承包,并发放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但李某名下承包的6.5亩责任田仍然由杨某耕种。今年4月,从外地回到农村老家居住的李某向杨某要回责任田耕种,杨某拒绝归还,二人发生争执,经当地乡、村两级政府多次调解无果后,今年8月,李某将杨某诉至法院。

  庭审中,杨某认为,在1998年颁发承包经营权证之前到现在,6.5亩责任田一直是由其耕种,李某外出之前将责任田交给其耕种时说过,地不种了,也不要了。因此该6.5亩责任田已永久转让给了自己,其拥有实际承包权。

  法院审理后认为,从国家实行分田到户政策后,李某取得了6.5亩责任田的经营权,自1998年颁发承包经营权证到2006年第二次颁发的承包经营权证,承包人均为李某,因此李某名下6.5亩责任田的经营权并未转让给杨某,李某和杨某之间的私下转让只是双方对经营权的一种流转形式。杨某提出李某的承包地已永久转让给了自己,没有提供依据证明,且采取永久转让的方式流转土地应当征得发包方村委会的同意,杨某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双方转让承包地征得了发包方的同意,故对于杨某的答辩意见法院不予认可。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王树恒

编辑:孔明

关键词:责任田;李某;耕种;经营权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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