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甘肃网6月30日讯 据兰州日报报道 6月29日,记者从省生态环境厅了解到,该厅联合甘肃省公安厅、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联合印发《关于甘肃省实施重型柴油车国家第六阶段排放标准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明确,7月1日起,甘肃省实施重型柴油车国家第六阶段排放标准要求。

  《公告》内容显示,自2021年7月1日起,在甘肃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生产日期以机动车合格证上传日期为准)、进口(进口日期以货物 进口证明书签注运抵日期为准)、销售(销售日期以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日期为准)和注册登记的重型柴油车应符合国家第六阶段排放标准要求。

  自2021年7月1日起,对未列入国家第六阶段排放标准重型柴油车信息公开目录的重型柴油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注册登记。2021年7月1日(不含)前已经销售并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符合国五排放标准的重型柴油车,在2021年9月30日前可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机动车销售企业应当按期停止销售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车辆,并在销售时向购车者告知本公告的有关规定。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吕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