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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首例网络买卖儿童案宣判 竟是名牌大学女研究生

2016-11-08 09:23:00来源:每日新报

  夫妻二人结婚多年没有孩子,妻子想通过网络领养一个,最终孩子没有被带回家而是转手卖给了他人,丈夫不但不反对还从中提供帮助。

  夫妻二人找到了发财之道,在网上一边寻找要送人的孩子,一边联系要孩子的买家,最终在交易第3个孩子的时候,被警方抓获。

  一审判决二人以拐卖儿童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和6年7个月,并处罚金9万元。后二人均提出上诉,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建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最终二审法院裁定维持原判。

  上网找送孩子的人和想抱养孩子的人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相关办案人员介绍说,王某是天津某名牌大学的研究生,毕业后一直没有工作。其老公李某也是本科毕业,就职于一家金融公司。二人结婚后多年没有小孩,经商议后决定在网上通过QQ群、贴吧寻找送孩子的人。

  2015年4月份,王某在网上得知江苏有一个女孩未婚先孕,而且无力抚养孩子。王某与该女孩商定让其来天津生产,自己负责她的吃住、营养费和生孩子的费用,最后再支付其1万元的补偿。但是,王某和丈夫在该女孩生育之前又不想要这个孩子了,她待产期间,王某就联系了买主。2015年4月18日夫妻二人带着该女子到了一家医院,持王某的身份证生产一名男婴,王某给了女孩1万元。最终该男婴以4.3万元被卖出。

  这次“交易”让王某尝到了甜头,她注册多个昵称,上网寻找送孩子的人和想要抱养孩子的人。

  2015年6月,王某得知天津一女子要将一个男婴送养,夫妻二人以抱养名义给了女子2000元,然后将男孩抱走,随后王某多次在网上联系买家,其间由于孩子生病,两人将其送至医院救治。在男婴住院期间,王某又联系到了新疆一位刚生产完男婴的女孩儿,夫妻二人奔赴新疆以抱养为名,将男婴抱走,并在当地以4万元的价格卖掉。两人回到天津后,继续为住院的男婴联系买主,2015年7月18日,王某在指定地点欲将男婴以6.5万元卖出时被当场抓获,李某当日也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二人均构成拐卖儿童罪

  一审法院认为,王某、李某借抱养为名,以营利为目的,收买、贩卖3名均不满14周岁儿童,两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拐卖儿童罪。在共同犯罪中,王某是主犯,李某是从犯。判处王某有期徒刑10年,判处李某6年7个月,分别处以罚金9万元。

  一审后,二人提出上诉。王某辩护人认为,王某是为了收养孩子,不存在出卖男婴的故意,也没有拐卖儿童的行为,应系无罪。李某的辩护人认为,李某不具有拐卖儿童的主观故意,因此不构成拐卖儿童罪。

  一分院认为,无论王某、李某二人最初是否有收养孩子的动机,证据证实王某在买入婴儿后立即寻找买家,或者在已经联系好婴儿但还未交接时就找好买家欲将婴儿出售,王某均向买家明确提出了出售价格,具体与买家商议交易事宜,即使在领婴儿没有花费的情况下仍向买家提出高价,可见二人以交易婴儿营利的目的。王某每次都事先将交易情况告知李某,李某均表示认可,且主动陪同、接送王某进行婴儿交易,参与实施了拐卖儿童中的重要行为,所以王某与李某具有拐卖儿童共同犯罪的故意和行为,均构成了拐卖儿童罪。

  因此,一审判决认定二人犯拐卖儿童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最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拐卖儿童罪的本质是犯罪分子以营利为目的,将儿童作为商品交易。即使是以收养为名从亲生父母手中买入儿童后再卖掉,依然构成拐卖儿童罪。不要认为亲生父母送养子女就是完全合法的。如果亲生父母并非因生活困难、无力抚养才被迫将孩子送养,而是将孩子作为商品,明码标价,收取数额较高的钱财,就应该以拐卖儿童罪论处。通过非正当渠道收养孩子存在法律风险。即使行为人确实以收养为目的,如果明知系被拐卖的儿童而收买,根据《刑法》第241条的规定,仍构成了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来源:每日新报 记者张家民 庄术梅)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编辑: 苏平
关键词: 王某,名牌大学,宣判,女研究生,首例网络

天津首例网络买卖儿童案宣判 竟是名牌大学女研究生

夫妻二人结婚多年没有孩子,妻子想通过网络领养一个,最终孩子没有被带回家而是转手卖给了他人,丈夫不但不反对还从中提供帮助。这次“交易”让王某尝到了甜头,她注册多个昵称,上网寻找送孩子的人和想要抱养孩子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