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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改“好人法”彰显中国社会公信力进步

2017-03-16 13:57:00来源:央广网

  “好人法”是以立法形式对见义勇为、高尚义举予以肯定,倡导、鼓励公民见义勇为。

  法规以立法形式对见义勇为、高尚义举予以肯定,倡导、鼓励公民见义勇为,并且改变了原来见义勇为奖励和保障经费得不到落实,各地对慰问的奖励不尽一致、不平衡,见义勇为人员医疗、生活保障不到位等状况。因直接由政府作为主体介入,无论救人,还是因救人造成损失、自身受伤致残,见义勇为者就业等,均有具体详细的保障措施;同时在全国首创对见义勇为行为额外发放一次性100万元的高额抚恤奖金。它的出台目的就是唤醒社会对义举的认同和跟从。

  然而,见义勇为致受助者受损,是否要担责?为此,民法总则草案三度修改。

  3月14日下午,各代表团分组审议民法总则草案建议表决稿,建议表决稿关于见义勇为的行为明确规定:因自愿实施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这意味着,民法总则草案中见义勇为这一“好人法”条款,不再区分是否构成“重大过失”,只要是见义勇为一律不担责。至此,“好人法”条款已经历三度修改。

  2016年12月,民法总则草案三审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增加一条规定: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害人损害的,除有重大过失外,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此后,在分组审议三审稿时,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三审稿规定中,如何认定重大过失以及重大过失和损害后果之间的关系,需进一步明确。

  今年3月8日,民法总则草案四审稿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四审。草案四审稿在三审稿基础上,将上述条款修改为: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救助人因重大过失造成受助人不应有的重大损害的,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3月10日,各代表团审议了民法总则草案四审稿。3月11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在听取各代表意见基础上,对草案四审稿作出了修改,形成民法总则草案修改稿。

  民法总则草案岁“好人法“条款进行了第二次被修改,修改后的表述为: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受助人能够证明救助人有重大过失造成自己不应有的重大损害的,救助人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对上述修改解释称,一些代表提出,这条规定具有针对性,对鼓励见义勇为,保护救助人有积极意义。但草案中“但是”的规定不能完全消除救助人的后顾之忧,对救助人的保护不够彻底,建议修改。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从举证责任、是否存在重大过失等方面,对救助人特殊情况下承担责任予以严格限定。遂作出如上修改。此后,各代表团审议了民法总则草案修改稿,在修改的基础上,最终形成民法总则草案建议表决稿。“好人法”条款第三次修改。

  建议表决稿删除了前几次审议稿中的“重大过失”字样,仅规定:因自愿实施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称,一些代表提出,草案修改稿的后一句规定虽作了进一步严格限定,针对的是在实践中可能出现的特殊情况,但仍然难以免除见义勇为者的后顾之忧,不利于倡导培育见义勇为、乐于助人的良好社会风尚,建议删除。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赞成这一意见,建议删除这一内容。

  这一举措, 针对当前社会的“救人恐惧症”现象,这部条例至少让大家看到了好人不会被诬陷的保障。这部地方性法规尝试用法律的方式来保障好人的正当权益,激励好人继续维持他们的道德品质和道德行为,并且解决好人帮人的后顾之忧,无论从立法目的还是从社会道德层面上都是值得肯定的。同时,也能避免做了好事却陷入麻烦的情况,对于提高我们的社会公信力大有裨益。另一方面,三改“好人法”的目的就是唤醒社会对义举的认同和跟从,让好人成为一笔巨大的社会财富,为实现伟大民族中国梦注入强大的动能。

  (刘阳)

编辑: 刘阳
关键词: 法律;公信力

三改“好人法”彰显中国社会公信力进步

“好人法”是以立法形式对见义勇为、高尚义举予以肯定,倡导、鼓励公民见义勇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