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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天起,天津女性将享受到这些特殊权益

2017-02-28 10:20:00来源:腾讯网

  27日,天津市召开《天津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宣贯会,对即将于3月1日施行的《条例》进行了解读。《条例》从妇女的政治权利、经济权益、文化教育权益、人身权利和婚姻家庭权益等方面,对保障妇女权益作出比较全面的规定。天津妇女将享受哪些特殊权益呢?

  明确用人单位不得有歧视女性就业行为

  保障女性平等就业的权利,是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重要方面。实践中用人单位和职业中介机构招工时性别歧视现象时有发生,妇女劳动就业权益往往容易受到侵犯。针对当前比较突出的就业歧视问题,条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

  (1)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或变相以性别为由拒绝、限制招用聘用妇女;

  (2)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中,应当有女职工劳动保护事项,不得有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等内容;

  (3)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禁忌劳动作业和在经期、孕期、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作业;

  (4)女职工在结婚、怀孕、生育、哺乳期间,除法定事由外,不得直接或变相取消、降低、扣发工资和福利待遇等。与此同时,对用人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条例规定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责令改正,并依法作出处理。

  扩大女职工劳动保障方面可享受的权益

  主要是两个方面:

  (1)规定女性哺乳假。条例规定,女职工生育假(产假)期满后,因抚育婴儿确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可以休不超过六个月的哺乳假。哺乳假期间的工资,双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计发;无约定的,按照本人基本工资的百分之八十计发。女职工休哺乳假,不影响本人的晋级、工资调整和工龄连续计算。条例关于哺乳假的规定,属于倡导性条款,是对用人单位承担更多社会责任的倡导。哺乳假是对产假的有益衔接。但是,现阶段还不具备做出强制性规范的条件。

  (2)鼓励签订专项集体合同,全面保障女职工权益。条例规定,鼓励用人单位与女职工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鼓励有条件的区域或者行业,签订区域性或者行业性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是用人单位与本单位女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方面的内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专项协议,它对用人单位和本单位的全体女职工具有法律约束力,往往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是切实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重要机制和手段。

编辑: 褚夫晴
关键词: 特殊权益,特殊利益,女性就业,条例,用人单位

明天起,天津女性将享受到这些特殊权益

27日,天津市召开《天津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宣贯会,对即将于3月1日施行的《条例》进行了解读。(4)女职工在结婚、怀孕、生育、哺乳期间,除法定事由外,不得直接或变相取消、降低、扣发工资和福利待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