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天津市发展改革委获悉,为深入贯彻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重大国家战略,积极承接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加快实现天津“一基地三区”功能定位,争取更多重点企业来津布局,市发展改革委牵头组织制定了《天津市支持重点企业的政策措施(试行)》,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措施》共十七条内容。《措施》提出,符合天津市产业发展方向,对天津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产业支撑作用,与各区人民政府或滨海新区各开发区管委会签订合作协议的企业,经市政府批准,享受重点企业支持政策。各区人民政府综合考虑企业对天津市经济贡献、带动就业等因素,可以对为天津市作出突出贡献的重点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
  在天津市没有总部用地的重点企业可以独立或者与其他企业成立联合体申请总部大厦建设用地,项目用地采取挂牌出让方式供应。重点企业新建、改建租赁住房,可按照相关规定向所在区人民政府申请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奖补资金。重点企业职工购房按照天津市深入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重点改革任务工作方案执行。
  经所在区人民政府认定为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重点企业员工,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直接办理落户手续。重点企业员工可以依托创新项目组建团队申报天津市市级重点支持“项目+团队”等人才政策支持。重点企业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户籍已迁入天津市,且在天津市有自有住房的,配偶、子女可以直接投靠落户。各区人民政府统筹协调区内资源,为其配偶来津提供就业等服务保障。
  对重点企业员工提供便利化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员工,按照参保地规定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后,可以在天津市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住院和普通门诊直接结算。市医保局启动门诊慢特病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工作,并指导定点医药机构做好外省市异地就医人员的门诊慢特病结算服务,提供与天津市参保人员一样的管理服务。
  重点企业来津落户首年,主要负责人可以申请办理“天津市企业家电子医疗贵宾卡”;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申请办理医疗保健证。自来津落户第二年起,每年经市发展改革委、市合作交流办认定后,其主要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可继续享受相关医疗待遇。
  在行业通用的资质证书、技术及产品的资质证书上实行同级别转认;积极探索已取得相应资质的外省市总部企业在津新注册全资子公司的资质协同认定,给予其市级最高级别资质认定过渡期。
  凡持有北京市或河北省居住证,来津居住且符合居住证申请条件的重点企业员工,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直接换领天津市居住证。
  重点企业可以直接申请小客车指标。来津落户一年内,可直接申领不超过10个承接落户类其他指标。此类指标的使用及管理按照天津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执行。重点企业非天津市户籍的高级管理人员可视同天津市户籍人员申请小客车增量指标配置摇号(竞价)资格。
  此次政策措施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级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天津市重点引进的事业单位、行业协会、教育医疗机构等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