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天津11月5日消息(记者褚夫晴)近年来,随着机动车保有量不断攀升,因机动车驾驶而产生的刑事案件数量亦随之增多。11月5日,记者从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召开的危险驾驶犯罪审判工作发布会获悉,2011年5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西青法院共审理危险驾驶犯罪案件714件,案件数量年均增长约116%,危险驾驶犯罪约占该院审理的全部刑事案件总量的24%。

  危险驾驶犯罪包含醉酒驾驶、追逐竞驶、校车旅游车超额超速行驶、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四种行为。危险驾驶罪的主刑刑种为拘役,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附加刑为罚金刑。

  天津市西青区法院刑事审判庭负责人刘洪利表示,醉酒驾驶机动车除了构成危险驾驶罪,在审判实践中还有可能或者引发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碍公务罪;敲诈勒索罪等。“例如,2018年12月8日,被告人丰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在西青区大寺镇与被害人徐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丰某步行离开现场。交警西青支队西青开发区大队接报警后,交警在距离现场100米附近处发现被告人丰某,在对被告人丰某调查情况时,被告人丰某对正在执行公务的交警及辅警进行殴打,阻碍其执行公务,致使三人受伤。经鉴定,交警面部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告人丰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202.3mg/100ml。被告人丰某犯妨害公务罪、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多年来,西青法院在审理危险驾驶犯罪案件中,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严格依法审判,西青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韩少云说:“对于存在严重醉酒、造成事故后逃逸或者逃避、抗拒、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等情节的被告人从重处罚,且不予适用缓刑。针对危险驾驶罪案件案情相对简单、刑罚较轻、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的危险驾驶罪案件,我们广泛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高办案效率。”

  侥幸心理是危险驾驶屡禁不止的最主要原因,刘洪利警示,危险驾驶属于故意犯罪,有故意犯罪经历者不得从事法律、教师、公务员等职业,在职期间发生违法犯罪行为的,很可能面临开出公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