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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扫码付钱太马虎 8元打车费点成800元

2017-05-09 15:08:00来源:山西晚报

   本是用微信支付8元钱的打车费,结果手一哆嗦,8元付成了800元。此时,出租车早已跑远了……焦急之下,省城的王女士选择报警。5月8日,记者从太原公安万柏林分局获悉,经过警方努力,王女士多付的792元已被成功找回。为了感谢民警,近日王女士特意为派出所民警送来一面“为民服务尽心尽责”的锦旗。

   “真是大意了,当时也没多想,等我反应过来时,车都走得看不见了。而且,我也不记得车牌。”今年2月23日下午,家住省城的王女士出门打车,到目的地后,她选择微信扫码支付打车费。结果,一个不小心,8元的车费,被她付成了800元,一下翻了一百倍。王女士回忆,当时付完款,她和司机师傅都没察觉到,直到车辆走远了,她才反应过来。

   事件发生后,王女士试图联系支付平台,但客服的回答是“按照支付规则,此类转账是无法撤回的”。无奈之下,王女士来到案发地附近的和平南路派出所报警。接警后,派出所民警第一时间调取了王女士乘车路线的附近相关视频资料,很快便查找到了王女士所乘车辆的牌照信息。此后,警方又与的士司机取得了联系。

   派出所民警孔新杰介绍,电子支付已成为民众日常生活的一种主流支付方式。但是,若因一时大意错点小数点,麻烦可就大了。好在此事件的双方当事人都很明理,事情处理起来也很顺利。“司机说当时自己也没察觉,以为王女士付的是8元。后来得知情况后,他赶紧将王女士多付的车费转了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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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微信转错账 讨还时被对方拉黑

   今年4月13日,因工作业务关系,山东的牛女士需要将1100元款项转给一名叫 “王超”的客户,并约定利用微信完成转账交易。“我打开微信后搜索他(王超),看了一下个人信息地址也是山东,我才转账的。”在转完账的第二天,客户“王超”打电话称没收到钱,牛女士查询后才发现,原来因自己一时大意将钱款转给了另一个同名微信好友。

   牛女士发现转错后,立即跟对方解释称转错了,让对方将钱退给她。随后,牛女士被对方拉入微信“黑名单”。广西的陈先生因通过微信转账,误将5000元转给了陌生人,对方领取后不愿退还误转的钱。陈先生想把钱要回来,无果,最后还被对方拉进了“黑名单”。据陈先生表示,自己联系了微信客服、派出所以及法院。微信答复:微信方面的确有用户的信息,但必须保密,建议报警。派出所答复:这种行为属于不当得利,建议通过法院起诉。而法院回复:必须明确被告人,找不到被告人,无法受理案件。也就是说,陈先生又回到了“叫天天不应,喊地地不灵”的无奈境地。

   ○法律提醒

   收款人有返还“飞来横财”的义务

   微信支付的使用频率越来越高,如果此类事情发生在你身上,你该怎么做呢?警方提醒,对于收款人来说,收取“飞来横财”的行为属不当得利,收款人有返还的义务。根据《民法通则》相关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如果对方拒不退还钱款,事主可否起诉?对此,记者了解到,起诉的前提是需要明确被告的身份信息,目前微信并非使用实名制注册,因此在确定对方身份方面恐有难度。但对可明确掌握被告身份信息的情况,起诉也是一条可行的道路。

   例如,去年11月13日,山东的孙先生因为生意需要通过微信转账给葛甲1万元作为货款,但在转账时,一时粗心转给了葛乙。随后,孙先生给葛乙发消息表示自己转错了,但发现自己被对方“拉黑”。无奈之下,孙先生向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原告孙某提供的微信转账及聊天记录截屏、通话记录等,可以认定原告发现转错款后,随即找被告要求返还,采取了自救措施;证人葛甲则表明,1万元是孙某买他钢材的货款,事先说好了微信转账,但自己没收到;被告葛乙则并未到庭应诉。法官经审理认为,被告葛乙的行为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依法应当返还不当得利,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判令被告葛乙于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原告孙某1万元及利息。(记者辛戈)

编辑: 郑睿
关键词: 扫码;打车费;马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