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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一女文员怀孕被辞退 维权获赔偿

2016-11-24 14:28:00 来源:太原晚报

  怀孕本来是喜事儿,可李女士怀孕后却遭遇一连串“怪事”:先是供职单位因其怀孕将她辞退,后又在维权时发现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与最初入职单位不一致。在山西省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帮助下,李女士日前获得1.65万元赔偿款。

  怀孕遭解雇

  李女士是山西某仪表公司的文员。今年5月份,李女士发现,自己怀孕了,但随即心生担忧:自己供职的这家公司很苛刻,会不会因此刁难自己?

  李女士的担心不无道理。她于2014年12月8日来这家公司上班,月工资2000元,但公司既没有为李女士缴纳社会保险金,也没有与她签订劳动合同。直到2015年11月,在入职近一年后,公司才与李女士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从2015年11月至2017年11月。由于就业机会难得,李女士对工作一直兢兢业业。2016年7月12日,李女士的担心变成现实,公司得知她怀孕,当即将她辞退,且没有任何补偿。

  发现蹊跷事

  还有几个月就要临盆,却失去了生活来源,李女士向省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求助,闫艳军律师受理了此案。

  律师在作调查时,发现了一件蹊跷事儿:李女士入职的公司与随后签订劳动合同的公司不一致。

  原来,当事两家公司在一起办公,实际负责人、业务范围、员工都相同,李女士在不知不觉中,已经被“安排”到了另一公司工作。

  律师又查询两家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发现两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同,成立时间也不同,其中,李女士入职的公司2002年9月登记成立,与她签订劳动合同的公司则是2015年8月成立。

  获得赔偿金

  搜集证据后,援助律师决定,按李女士的实际工作时间分别向两个公司主张权利。

  随后,李女士分别以两家当事公司为“被告”,向太原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由于当初入职的公司未与李女士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在李女士不知情的情况下解除了劳动关系。依据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支付赔偿金。据此,李女士要求,入职公司支付不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以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

  另外,依据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支付赔偿金。据此,李女士要求,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的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

  经援助律师精心设计仲裁方案,仲裁开庭时,两家公司都愿意与李女士协商解决,并最终达成调解协议:李女士获得双倍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共计1.65万元。

  记者侯慧琴

编辑:张颖

关键词:劳动合同法;文员;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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