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上海5月26日消息(记者杨静)近年来,长三角区域环境监测能力建设,无论是监测网络数量及覆盖面、实验室面积、人才队伍素质、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发展现状,还是各种区域协作机制建立,总体处于全国前列。全国人大代表、第九人民医院副院长刘艳认为,面对资源环境约束趋紧的严要求,面对人民群众改善环境质量的高期待,面对长三角区域环境一体化发展的新问题,长三角环境监测一体化仍然存在短板,任重道远刘艳认为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长三角环境监测一体化管理方面,法律支撑力度不足。目前,针对环境监测领域的唯一专门实施办法是原国家环保总局2007年发布的《环境监测管理办法》,法律效力低、且时效性差,不仅滞后于新《环境保护法》,更严重滞后于环境监测新形势。一些环境监测管理具体实践面临旧法难依、无法可依等现状,比如跨行政区域污染联合防治、社会检测机构监管、对于擅自移动监测点位的责任追究等等系列新型问题,缺乏有效强制手段。

  2.长三角环境监测一体化协作方面,区域实体化常态化运作机构缺乏。一方面,常态化监测机制有待加强。以合作最密切的大气污染防治监测领域为例,其合作范围目前还局限于重点季节(秋冬季)及重要活动、重大环境突发事件的管理及协同保障,日常协作机制尚未建立。另一方面,实体化协作机构缺乏。当涉及长三角区域国家重大活动保障及省(直辖市)际交界区域污染物的联合监测和联动防治等活动时,大气监测与污染监管会缺乏强有效的约束力,会造成参与单位之间关系不够明确、合作机制不够完善、协调力度不够到位等情况。

  3.长三角环境监测一体化信息共享方面,统筹整合度不够。一方面,从整个区域看,在水质监测与污染监管上,尚未建立独立高效的监测数据共享平台。长三角区域水环境监测数据和水文水利数据尚未实现共享,信息沟通机制尚未建立。一旦发生跨区域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时,下游无法及时掌握上游有关污染趋势信息,做出有效应对。另一方面,各省(市)自身内部也缺乏统一的监测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主要表现为:环境监测信息化缺乏顶层设计、统筹规划。监测机构内部各条线上都在搞信息化,气搞气、水搞水、土搞土,各级管各级建,导致监测信息化系统建设碎片化、孤岛化,对系统对接、数据存储、数据共享等造成较大压力,跨区域、跨部门数据读取存在很大障碍,跨系统数据分析以及大数据开发利用等高层级功能更是难以实现。

  4.长三角环境监测一体化技术指标方面,统一标准体系缺乏。一方面,环境监测自成体系,存在数据“打架”现象。生态环境监测涵盖众多环境要素,而且涉及的监测职能部门也很多,如土壤监测涉及环保、国土、农业;海洋监测涉及环保、海洋渔业等,各部门环境监测自成体系,造成在采样点位、监测方法和评价标准上都不尽相同。另一方面,各地污染物排放具体指标限值也不尽相同。如截至2018年6月,长三角区域苏、浙、沪、皖三省一市共出台48项地方环境标准,各地污染物排放具体指标限值各不相同,标准所涉及的污染物种类也不尽相同,难以进行有效对接。

 

全国人大代表、第九人民医院副院长刘艳(央广网发 第九人民医院供图)

  刘艳代表建议:

  1.修订现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适时出台环境监测专门法律法规

  建议国家对《环境监测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增补),内容主要包括:构建现代监测管理制度,建立以环境质量为核心的监测调查、评价、预警、应急和信息发布的政策体系,科学筹划更长时期环境监测发展的思路和路径;其次依法有序推进环境监测系统的信息公开,包括目录、范围、表达方式及载体等公开;第三是加强对社会检测机构的指导和管理,规范社会化检测机构市场准入门槛设置等。

  2.完善长三角区域环境监测协作机制,探索建立实体化协作运作机构

  建立实体化长三角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中心。构建“统一监测、统一规划、统一协调、统一评估”的工作机制,尤其要制定具有实实在在约束力、更能妥善平衡各方利益的法律、行政、财政规则,并探索开展省际大气污染生态补偿试点等,努力打造成跨区域环境监测管理样板。

  3.推进长三角区域环境监测数据的共享开发,抓紧建设长三角区域水质监测共享交换平台

  纵深推进协同高效环境监测网络体系建设,提升监测网络自动化、信息化、智能化水平。进一步对区域内各省(市)现有各级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超级站、重点源在线监测污染源清单等进行梳理,建设环境质量数据集成管理和综合分析系统,并研究建立共享三省一市的应急资源数据库。对环境质量、污染源监管等数据开展关联性分析,提高污染溯源能力及环境管理的主动性、预见性和科学性。四是进一步深化与气象、水利等部门的共享合作。加强大气遥感监测、沙尘暴监测、气象卫星应用、水利水文监测等方面的数据共享共用,实现优势互补,进而提高空气质量预测预报及水环境监测预报预警能力,为应对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提供科学决策支撑。

  4.提高长三角区域环境监测标准互认程度,推动监测技术与质控要求的标准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