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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首例交通法规考试替考案进入公诉阶段

2017-05-18 15:48:00来源:上观新闻
  据上观新闻消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正式将代替他人考试行为纳入刑法范畴,但是仍有部分心存侥幸的考生委托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5月17日,长宁区检察院对本市首例交通法规考试替考案提起公诉。
  给朋友“帮忙”结果惹祸上身
  犯罪嫌疑人李某今年41岁,其驾驶证超过有效期未换证被注销,要重新参加机动车驾驶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李某本人文化水平不高,连续两次报考都没能通过,遂萌生了找人替考的念头。
  31岁的犯罪嫌疑人张某就是代替李某参加考试的人。2016年10月初,李某托人找到张某,说明情况后请他帮忙,张某碍于情面答应了下来。10月25日考试当天,张某手持李某的身份证及考试通知等资料进入考场。没过多久,他就被民警发觉人、证不符而当场抓获。
  张某认为替考是给朋友“帮忙”,实际上这是弄虚作假,影响考试公平性的行为,不但违反国家相关考试管理制度,更是助长社会不正之风,破坏公平诚信的基本原则。现我国《刑法》同时处罚考生和“枪手”双方,且定罪和定刑都相同。
  检察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张某代替犯罪嫌疑人李某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其行为均已触犯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代替考试罪追究其二人刑事责任。
  好闺蜜因替考反目成仇
  记者从本市多家司法机关获悉,代替考试行为入刑以来,本市已有相关案例。 日前,金山区检察院公诉科办理了一起替考案,女老板李小凤因生意繁忙无暇复习,竟让拥有大学学历的好闺蜜陈燕代替她参加2016年成人高考。结果,陈燕当场被抓现行。两人双双因代替考试罪获刑,当初的好闺蜜如今更是反目成仇。
  陈燕和李小凤是在一个培训班相识的,由于二人年纪相仿,个性相投,很快就成了无话不说的好闺蜜。2016年10月28日下午,陈燕收到了一条李小凤的微信,让她有空了马上电话联系,语气似乎很急迫。
  “陈燕,能不能帮个忙?我周末有个成人高考,你知道我是中专文化,一直想找机会深造。但最近我牛肉店生意太忙了,没时间参加,要不你这个大学生替我去考吧?”电话接通后,李小凤恳求道。由于两人平时感情深厚,加之心存侥幸心理,陈燕最后还是答应了下来。第二天一大早就从市区赶到金山。见面后,李小凤将自己的准考证和身份证交给陈燕,并带她来到考场。
  陈燕拿着闺蜜的身份证和准考证胆战心惊地进入考场。上午9时,该考点正在进行全国成人高考录取考试,考场内一片寂静,考生都在埋头答卷。这时,308教室的监考老师注意到了陈燕。从一进考场,她就一直低着头,更关键的是,监考老师在检查时,发现她和准考证、身份证照片里的“李小凤”一点也不像,而且答题卡上竟赫然写着“陈燕”的名字。
  刚开始,陈燕并不承认替考,一口咬定自己就是李小凤本人。然而,当老师要求其背出身份证号码时,陈燕心慌了,终于承认自己是替考者。当天中午,警方接到报案,当场将陈燕传唤至派出所。下午,李小凤主动投案自首。两人到案后,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日前,金山区检察院以代替考试罪对犯罪嫌疑人陈燕、李小凤提起公诉。金山法院审理后,以代替考试罪分别判处二人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检察官说法:
  2015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将代替考试行为入刑,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新增加一条,规定代替他人或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替考”是一种冒充身份代替他人参加考试,弄虚作假的行为。“替考”行为破坏了考试的公平竞技规则,严重影响考试的公平性,与考试的宗旨和功能相违背,严重违反了国家相关考试管理制度。
  考试作弊也属于一种社会不正之风,严重破坏了社会公平诚信的基本原则,使国家教育考试制度形同虚设,属于一种严重的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必须坚决杜绝和予以严惩。
  原标题:上海首例交通法规考试替考案进入公诉阶段,“替考入刑”以来上海已有多起案例
编辑: 林馥榆
关键词: 上海;交规;替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