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无论是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还是被列入强制性审核名单的企业,所需费用都由组织评估验收的部门报请同级政府纳入预算,这等于给企业降低了成本,有利于进一步提升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积极性。 在过去单独由环保厅提出的两类需要列入强制性审核范围的情形外,本次细则新增了一项情形:对于超过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构成高耗能,以及未完成节能目标任务的企业,将由山东省经信委汇总提出企业名单。
根据细则,山东还首次在清洁生产审核领域引入公众监督。其中,县级以上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需对列入强制范围的企业在审核中取得的经济、环境效益和企业清洁生产水平等结果进行公布;山东省经信委、山东省环保厅需以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分期分批发布强制名单;被列入强制名单的企业,需要在名单公布后一个月内采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企业相关信息,对其公布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并在两个月内开展清洁生产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