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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多部门联合查处“黑气点” 行政拘留4人

2017-06-28 22:32:00来源:胶东在线

  28日上午,在莱山区院格庄镇执法现场

  胶东在线6月28日讯(记者 辛中欣 通讯员 王晏坤)28日上午,烟台市莱山区城管局市政公用事业处、区市场监管局、莱山公安分局院格庄派出所、院格庄街道城管中队等部门在院格庄镇开展了联合执法行动,在院格庄镇于家汤村、夹河村分别查处两处非法储存、销售液化石油气“黑窝点”两处,查扣过期报废液化气钢瓶129只,依法对1名违法人员处以行政拘留。为保障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安全,6月份,烟台市芝罘区、莱山区多个职能部门联合取缔了5处隐患非法液化气储存点,4名违法人员被行政拘留。

  6月16日,烟台市政府安委会印发《关于重新印发全市安全生产百日攻坚治理行动和执法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强调要牢固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这条不可逾越的红线,把安全生产放在首要位置、重中之重。文件下发后,烟台市供热燃气处燃气管理科、芝罘公安分局、芝罘区安监局、芝罘区市场监管局、芝罘区消防大队等职能部门开展了多次联合执法行动,共查处“黑气点”4处,查扣液化气钢瓶206只,多名违法人员被行政拘留。

  6月20日,据群众举报称,在所城里及只楚某处存有非法液化气存气点,且存气数量较多,潜在重大安全隐患。市供热燃气处燃气管理科、芝罘公安分局只楚派出所、芝罘公安分局向阳派出所、芝罘区安监局、芝罘区市场监管局、芝罘区消防大队、只楚街道办事处、向阳街道办事处等部门立即开展联合执法,将两处非法液化气储存点予以坚决取缔,对当事人依法行政拘留,消除了潜在安全隐患。 调查发现,向阳辖区居民张某某在所城里某号储存液化气罐40个,其中20个液化罐已充满液化气体。只楚辖区居民孙某某,自2016年11月以来,在芝罘区宫家岛村北一民房仓库内,储存液化气罐156个,其中,有68个液化罐充满液化气体。

  经芝罘分局法制大队核实,张某某、孙某某二人的行为均属在无相关资质和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私自存储危险物质,构成非法储存危险物质行政违法。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分别给予张某某、孙某某行政拘留10日的行政处罚。 6月26日,市供热燃气处燃气管理科、芝罘区安监局、芝罘区市场监管局、芝罘区消防大队、芝罘公安分局南山路派出所等部门在东山街道办辖区内查处一处“黑气点”,查扣液化气钢瓶10只,非法运输车辆1辆,依法对1名违法人员行政拘留。

  截至6月28日,烟台市芝罘区、莱山区相关职能部门在联合执法过程中共取缔5处隐患非法液化气储存点,查扣液化气钢瓶335只,共有4名违法人员被行政拘留。通过烟台市各职能部门联合执法,更深层次推进全市“护航十九大,百日大会战”活动开展,为构建和谐平安烟台打下了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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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消防法》第十九条: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消防法》第二十三条: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必须执行消防安全规定。禁止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储存可燃物资仓库的管理,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编辑: 刘海奎
关键词: 烟台;联合执法

烟台多部门联合查处“黑气点” 行政拘留4人

28日上午,烟台市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在院格庄镇于家汤村、夹河村分别查处两处非法储存、销售液化石油气“黑窝点”两处,查扣过期报废液化气钢瓶129只,依法对1名违法人员处以行政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