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北京11月13日消息 近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了《关于统筹规范住宅房屋征收中安置房管理工作的通知》(简称《通知》)公开征求意见。

《通知》所称安置房,指北京市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上组织实施的住宅房屋征收、拆迁、协议腾退、申请式退租中用于补偿安置的住房。

根据《通知》,北京市新建安置房建设项目纳入全市政策性住房建设筹集计划管理,每年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统筹全市计划后报市政府批准执行;纳入全市统筹计划的安置房建设项目按照现行优化政策性住房项目审批制度加快推进。各区人民政府应根据北京市住房保障规划,提前建设和筹集安置房源。

各区人民政府应指定责任部门负责将安置房建设计划、项目信息、房源信息录入安置房管理信息系统;因安置房调配、使用、回购、转化等发生变更时,应在信息系统中及时更新,确保信息准确。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建立完善全市安置房源信息库;使用经济适用房(含参照经济适用房管理的房屋)、限价商品房、自住型商品房、共有产权房等作为安置房的,应将房源信息及时导入安置房管理信息系统。

《通知》要求,北京各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该市关于被安置人员认定的相关政策要求,建立健全认定办法及程序。住宅房屋征收中,征收实施单位应使用安置房管理等信息系统对被安置人员拥有房产及享受住房保障情况进行核查,确保被安置人员符合条件。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前,征收实施单位应在征收现场公示被安置人员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部分)、与被征收人的法律关系、被征收房屋地址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通知》还提出严格规范购房流程。安置房建设单位应认真核验选房信息,与购房人签订购房协议;发现选房信息不齐全、与安置房管理信息系统中补偿安置协议内容不一致等情况时,不得签订购房协议,并及时通报责任部门。

与此同时,《通知》还要求,安置房建设单位应将经审核确认的购房信息与测绘上传的房源实(预)测数据进行匹配,并通过房地产交易权属管理系统对安置房和购房人信息进行校核,校核通过的进行网签备案。安置房不动产登记原则上不受理非备案合同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