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西宁11月26日消息(记者滕萌)11月26日,记者从青海省政府新闻发布会上获悉,《青海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简称《实施办法》)将于12月1日正式实施。

发布会现场(央广网记者滕萌 摄)

据了解,青海省从2000年建立职工医保制度以来,一直实行的是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保障模式,“统筹基金保障住院和门诊大病,个人账户保障门诊小病和药店购买药品的费用支出”。个人账户在推动公费劳保制度向社会医疗保险制度转轨过程中发挥了积极作用。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参保职工需求提高,个人账户保障功能不足、共济性不强、减轻负担效果不明显等局限性也逐渐凸显。

发布会上,青海省医疗保障局副局长 武小健表示,通过此次改革,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既是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要求的具体行动,也是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具体举措,在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大背景下,通过调整统筹基金与个人账户计入结构,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推动职工医保门诊保障由个人积累模式转向互助共济模式。(《实施办法》的主要政策

针对参保职工与家庭成员之间如何建立共济关系,青海省医保经办中心主任赵晓霞说:“参保人员按自愿设立的原则,与家庭成员之间建立家庭共济账户。而家庭共济账户创建人为青海省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创建人可将自己个人账户中的一定资金划转到共济账户中,每次划拨金额不低于500元。创建人最多可邀请6名家庭成员作为被共济人。被共济人为创建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且必须参加青海省城镇职工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下一步,青海省医疗保障局将按照国家和省政府部署要求,会同相关部门周密部署、细化措施,通过三年过渡期完成制度转轨,确保改革惠及广大参保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