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呼和浩特9月3日消息(记者 靳敏)记者从内蒙古教育厅了解到,为推动落实“双减”工作,切实加强全区中小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规范学校收费行为,维护学校和学生合法权益,日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市场监管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范围、收费项目和标准等作出明确要求,自2021年秋季新生入学起开始执行。

服务性收费是指学校(包括义务教育学校、高中阶段学校和教育部门直属的中小学教育机构)在完成正常的教学任务外,为在校学生提供由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项目而收取的费用,包括伙食费、课后服务性收费以及其他服务性收费,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如下:

伙食费:有条件的地区和学校可以向有就餐需求的学生提供就餐服务,并按学生自愿原则进行就餐,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校内就餐。就餐伙食费标准由学校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根据成本,综合评估定价,据实收取,不得盈利。学校要加强伙食费管理,建立管理制度,按月公布收支情况,及时收集学生意见建议,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及有关部门的监督。对农村牧区寄宿制学校等专门提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费午餐”地区,禁止再直接或变相向学生收取午餐等伙食费用。

课后服务性收费:课后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坚持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课后服务性收费标准每生每学期不超过300元,普通高中学生课后服务性收费标准每生每学期不超过600元。具体收费标准由各盟市价格和教育行政部门在扣除各级财政补贴后,根据开展课后服务的形式、时间、成本等因素确定。课后服务性收费按月收取,对参与课后服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由盟市制定相关减免政策。各地要认真落实中小学课后服务要求,凡提供课后服务的中小学要严格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的通知》(内教基字〔2020〕24号)的有关规定,严禁引进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和项目进入学校开展课后服务。

其他服务性收费:支持中小学校在保证完成教学任务和学校师生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利用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和寒暑假期间向社会开放本校体育场馆等文体设施,并收取服务费,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学校按照不高于市场价格的标准确定。

代收费是指中小学校为方便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在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包括作业本费、学生奶费、学生校服费、社会实践(研学实践)活动费、学生公寓床上用品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作业本费:为便于学校更好地开展教学活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可以统一代购作业本。由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质量、数量和价格审核准入后,由学校进行公示后据实代收代付,作业本价格不得高于市场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取任何差价。学生作业本原则上使用具有环保功能的防近视薄册。

学生奶费:供应学生奶的地区和学校,要严格质量和收费监管,学生奶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取得学生奶认证标志,本着学生自愿的原则,由教育主管部门研究同意,学校组织实施。学生奶推广销售价格为2.25元/200ml/盒、1.75元/125ml/盒。

学生校服费:学校在日常教学管理中需统一着装校服的,必须按照教育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工作的意见》(教基一〔2015〕3号)的规定执行。校服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盟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学生的承受能力核定收费标准。学生在校期间,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强制学生更换购买特色校服。

社会实践(研学实践)活动费:社会实践活动是教育部《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验方案》设置的课程内容,学校组织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研学实践)活动。各地各中小学校要严格落实中小学社会实践(研学实践)教学要求。各盟市要建立和完善成本分担机制,通过多种渠道筹措中小学社会实践(研学实践)所需经费。要坚持公益性原则,由学生或学生家长承担的部分,按照非营利原则,公开收费明细,在学生和家长及相关部门的监督下,核定价格成本。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要予以减免。

学生公寓床上用品费:学校为新生提供的公寓用品,应根据市场监管纤检机构提供的质量合法企业,由盟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准入后,按照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购置。未参加统一招标的学校在采购学生公寓床上用品时,均按照纤检机构确定的供货企业采购,采购的学生公寓床上用品,应列明单项商品价格,并确保商品质量,由学生自主选择。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学校受职能部门委托,为在校学生代收代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此外,通知规定,中小学严禁将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围内的事项纳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严禁越权设立收费项目、未经审批收费或突破已经审批的收费标准收费。不得将图书馆查询和电子阅览费、自行车看管费以及讲义资料、试卷、报纸(刊)订阅、计算机上机、取暖、降温、饮水、校园安全保卫等作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严禁各级各类学校代收商业保险费,严禁学校在军训期间向学生收取军训费、住宿费、交通费、照相费等费用。各中小学校向在校学生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非营利原则,按学期或按月据实收取,实行多退少补。学校和教师在为学生服务、代办有关事项的过程中不得获取任何经济利益,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回扣。严格遵循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及从严控制的原则,并建立事前告之学生家长制度,经学生家长同意后方可实施。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家长参加服务并收费,严禁将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与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并收取。

各级发展改革、教育行政部门和市场监管要组织力量对本地中小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及标准进行清理和规范,对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和超范围收费等乱收费行为,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对相关责任人及时问责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