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首部民法典今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到现在已近一个月,各地法院引用民法典条款陆续审理宣判了一批案件。民法典到底给我们的生活带来哪些变化?今天,我们来看看民法典中的“自甘风险”条款在判案的适用情况。

  打篮球致受伤 可以索赔吗?

  先从广州市黄埔区法院判决的一起案件说起,看看在篮球运动中造成他人受伤,是否够成侵权?

  40岁的谢某和14岁的小袁原本并不相识。2018年4月21日,二人及其他多人在一篮球场随机组合进行3对3的篮球比赛。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庭长 夏科:他们之前并不认识,在对抗过程中间,这个老谢持球进攻,小袁就阻断上篮。老谢在上篮过程中间摔倒在地,然后导致了受伤。

  随后,小袁的母亲开车将谢某送往医院治疗。事故发生后,小袁母子为谢某垫付了医药费共计2.3万多元。谢某经鉴定为十级伤残。

  之后,因为赔偿问题,双方起了纠纷。谢某于是诉至法院,索赔伤残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13万元。小袁母子则提出反诉请求,请求判令谢某返还垫付的医疗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此案件符合民法典“自甘风险”条款的相关规定,判决小袁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庭长 夏科:根据民法典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为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导致受害人受害的,受害人无权要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是除非你有证据证明,他是故意或者存在重大过失的除外。在这个案件中间,小袁跟老谢是自愿,本来都不认识,参加这个自愿的文体活动导致受伤。那最终小袁并不存在过错,他只是篮球运动正常的阻挡,所以民法典的自甘风险原则,老谢无权要求小袁承担赔偿责任。

  “自甘风险”为文体活动划清责任界限

  在刚刚这起案例中,法院依据民法典中的“自甘风险”规则,判决小袁无需承担赔偿责任。“自甘风险”规则是民法典首次引入的原则,给参加文体活动的人员划清了责任界限,那么,“自甘风险”的适用情形是什么? 听听专家的解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这条规定就是民法典中关于“自甘风险”规则的具体规定,这条规定严格限定了”自甘风险”规则的适用情形。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石佳友:这里边特别注意的就是说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它这个前提当然第一个首先是自愿,自愿就是说他自己确实充分了解这种风险,比如职业选手就没问题,第二比如他过去多次参加这个同类比赛也没有问题。这里边如果假设他是一个新手的情况下,这个组织者或者其他人就要跟他讲解,就要提示说明风险。

  第二个就说风险是什么?一定是比赛的内在风险。比如我去踢足球,他这里边被其他的足球队员这个撞倒,这是正常,但是他在踢足球的过程中被足球流氓砸伤,这就不是正常风险,这就不能用这一条,他一定是比赛内在的风险。

  专家表示,如果是在参加活动过程中,有证据证明其他参加者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则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石佳友:我们说在规则许可的范围内进行相应的活动,这种情况它是免责的,但是你故意揍别人,或者是你重大的过失去违反规则,明明禁止你背后铲球,你还要去背后铲球,之后把人家队员的腿铲骨折了,这种情况你是要担责。

  专家表示,自甘风险规则加大了对行为人行为自由的保护,同时强调了参与者自身对风险要进行评估。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石佳友:对于所有的人,不管是参赛的人还是其他人,大家有一个合理预期,这个预期就是说第一,如果是你自己充分意识到风险,然后你参加这个比赛,那么正常的规则里边你受到伤害,你就不应该找别人。

  第二个角度对于其他的参加者来说,你一定是按照这个规则来,你只要按规则来,我们就按规则出牌,那么你就不会有事。它给社会成员建立一个非常清楚的预期,你提前就能知道自己行为的一个法律后果,法律的评价是什么样子的。

  玩蹦床受伤 法院判商家担责20%

  自甘风险条款为参加文体活动划清了界限,那么,参加文体运动意外受伤就都适用自甘风险规则吗?什么情况下应该承担责任呢?

  前不久,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就对一起未成年人玩蹦床受伤案作出宣判。来看一下法院是怎么判的?

  2019年,12岁的丽丽在母亲的陪同下在珠海某室内蹦床公园游玩。因前空翻失控导致膝盖撞伤左眼,构成十级伤残,于是将经营者告上法庭。被告经营方认为,自己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和提醒义务,丽丽是因为自己的违规行为导致受伤,根据“自甘风险”原则,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结合本案来看,丽丽受伤并不是因为其他参加者的行为造成的。因此本案不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自甘风险”规则,而应按照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审查被告是否尽到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 杨升:根据民法典时间效力司法解释第16条,本案应当适用民法典相关规定。蹦床运动具有一定的风险性,未成年人参与活动时,监护人应当更加审慎、全面,尽到监护职责,而商家除了制定和告知安全守则外,更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守则得以切实的执行,充分履行安全保障义务。

  法院认为,《民法典》规定了文体活动中的“自甘风险”规则,但经营者并不能因此减轻或免除安全保障义务,判决原告监护人承担80%责任,被告经营方承担20%责任。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石佳友:小朋友自己蹦床,所以他的伤害并不是由其他参加者造成的,所以严格说来确实他不符合(民法典)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的适用范围,所以法官没有适用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也是对的。

  因为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讲的就是说其他参加者的责任就是咱们通俗讲队友的免责,第二款就讲到了组织者,这个组织者要根据具体情况,组织者他的安全保障义务是不能豁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