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实施方案

  上游护清水 下游给补偿

  海南日报海口1月1日讯(记者周晓梦)“上游护清水,下游给补偿”。2020年12月31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海南省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指出要加快建立健全全省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方案》指出,按照“谁获益,谁补偿”“谁污染,谁赔偿”“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明确流域上游市县承担保护生态环境的责任,同时享有水质改善、水量保障带来利益的权利。流域下游市县对上游市县为改善生态环境付出的努力做出补偿,同时享有水质恶化、上游过度用水的受偿权利。除资源共享、权责对等之外,实施原则还包括协同保护、联防联治;多元合作、互利共赢。

  据悉,《方案》适用于全省流域面积500平方公里及以上跨市县河流湖库和重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的生态保护补偿。主要包括:南渡江、昌化江、万泉河、龙州河、定安河(大边河)、陵水河、宁远河、文澜江、藤桥河、大塘河、松涛水库、赤田水库、牛路岭水库、石碌水库等涉及全省17个市县的10条河流4个湖库18个断面。

  实施内容包括断面水质考核目标、断面水量考核因子、市县之间补偿等,流域上下游市县政府之间补偿将实行“季度核算、年终结算”的办法。《方案》还对实施保障措施作出具体安排。根据《方案》同步发布的《2021年起纳入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范围的市县名单和流域断面名称情况表》,2021年共有南渡江、昌化江、万泉河、藤桥河、陵水河、宁远河、文澜江7条河流18个断面被纳入补偿范围。

  该《方案》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2018年12月29日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