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积极创造安全、畅通、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充分发挥交通安全宣传警示教育作用,黑龙江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公布今年以来黑龙江发生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及涉及重点车辆典型事故案例4起,以此请广大驾驶人引以为戒,驾车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确保文明驾驶、安全驾驶。

  案例一:大货车超高超载 小货车随意停放

  2020年4月4日9时30分许,车某驾驶重型仓栅式货车由东向西行至大箐山县境内G222国道372KM+700M处时,因弯坡道路面结冰,操作不当,车辆侧滑后侧翻,砸在由于某驾驶途经此地,停在路边的松花江牌小型普通货车上,重型仓栅式货车所载稻谷洒落,将松花江牌小型普通货车外站立在路面上的于某妻子掩埋,事故造成于某、于某父亲、于某妻子当场死亡。

  经调查,车某驾驶超载并超高的车辆行经冰雪路面时,采取措施不当是该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案例二:一方无证无灯未按规定通行 一方超速超载语音聊天未注意观察

  2020年7月5日16时29分许,周某驾驶无号牌龙江牌四轮拖拉机运输机组,沿克山县向华乡勤富村通往克北公路Y006乡道的沙土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与克北公路Y006乡道22公里+570米处相交的“T”型路口处左转弯时,与沿克北公路Y006乡道由北向南行驶刘某驾驶的黑B***号重型自卸货车相撞,致使四轮拖拉机运输机组拖拉机和挂车分体,挂车翻车,造成挂车内乘员7人当场死亡、7人受伤。

  经调查,周某未依法取得拖拉机驾驶证,驾驶的四轮拖拉机组无转向灯光装置、制动性能不符合技术标准,行经交叉路口时未确保行车安全、未按停车让行交通标志规定通行,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

  刘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时与他人语音微信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超速、超载行驶,途径交叉路口时未注意观察瞭望、未确保行车安全,重型自卸货车制动性能不符合技术标准,也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

  案例三:超速行驶且会车不减速靠右 造成两车正面相撞

  2020年5月25日19时50分许,张某驾驶黑F**号五菱牌面包车沿乌克干线骆驼峰支线由西向东行驶至30公里处,与对向韩某驾驶的黑A**号皮卡车会车时相撞,造成张某经抢救无效死亡,韩某及面包车乘车人邴某受伤。

  经调查,双方驾驶人在这起事故中均存在超速行驶、会车时均未按规定减速靠右、未按规定使用灯光违法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

  案例四:摩托车闯红灯 驾乘人没头盔

  2020年7月11日5时13分许,在双鸭山市尖山区民生大街与滨水西路路口处,楚某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拉载苏某,与李某驾驶的黑D***的小型汽车相撞。事故造成二轮摩托车驾驶人楚某、乘车人苏某斌受伤,苏某经医院救治无效死亡。

  经调查,摩托车驾驶人楚某未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另外,楚某还存在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证、与乘车人苏某均未佩戴安全头盔违法行为。

  黑龙江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希望广大交通参与者吸取事故教训,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抵制交通陋习。驾车时勿超员、超载、超速、分心驾驶、争道抢行,农用车辆勿违法载人,行经无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时应加强瞭望,确保安全后通行,驾乘车辆时自觉使用安全带、安全头盔,共同营造安全、有序、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

  (总台央视记者 郭晓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