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卫生健康委员会1月26日联合印发通知,明确将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依法认定为工伤。

  通知要求各地要畅通信息渠道,密切跟踪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情况,相互通报有关信息,合力做好上述人员工伤待遇保障工作。人社部门应在受理上述人员用人单位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后3日内完成工伤认定工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配合同级工伤保险行政部门提供上述人员的感染及确诊情况材料。

  完善药品诊疗目录,即时落实待遇支付。全省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将国家卫健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所覆盖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临时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保障上述人员在感染及治疗期间的工伤医疗待遇,并开辟待遇支付快捷通道,确保其尽快享受工伤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