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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尚“示众文化”,每个人都是受害者

2017-02-22 07:19:00来源:光明网

  2月17日,网友在南充新闻网某论坛发帖,称某小区逮到一小偷。从发帖人的照片可以看出,该嫌疑人身穿黑色衣裤,胸前挂有“我是小偷”字样的牌子。17日上午,记者来到位于顺庆区白土坝路的该小区。据小区居民称,当天听说小区保安抓住了一位偷电动车的女小偷,引起围观,自己当时看见一位中年妇女胸前挂着“我是小偷”的牌子,但是谁挂的牌子自己并不知道,随后派出所民警将该妇女带走。

  小偷,当然没有人不痛恨。但一个社会的法治素养,却不只是表现在社会是否反对小偷的立场上,而更是体现在如何对待小偷上。抓到小偷,立即交给公安机关处理,这是法治社会公民的正常之举。可现实中,我们却见证了太多的对小偷“泄私愤”的现象,其中最典型的做法,即是如这起事件所示的,对小偷搞示众羞辱。

  法治与人治的一个重要区别,就是我们不再以人的情绪和主观想法,去判定一个涉嫌犯罪之人应该受到怎样的惩罚,而是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由相应的国家机关来作出处理。否则,背离法律,任何伤害一个犯罪之人的做法,其实质也都是法外施刑,也同样构成犯罪。很明显,小偷尽管涉嫌违法,那也并不意味着可以否认其作为公民的其它正常权利,对之挂“我是小偷”的牌子,就是一种不必要也违法的羞辱。

  或许,那些身处事发现场的旁观者,在这种对小偷的示众中会感受到一种正义的快感。但从法治的角度,一个崇尚“示众文化”的社会,每个人其实都可能是潜在的受害者。

  从历史上看,我们的社会曾经历过一个示众文化盛行的特殊时期。由此带来的对个人与社会的灾难,可谓教训惨重。从现实来看,除了很明显的对小偷挂示众牌的做法,小到人肉搜索的横行,对公开犯罪嫌疑人信息不加处理,大到公捕公判的难绝等等,都一再表明,我们还并没有完全走出示众文化的历史误区。而每一起案例,又都继续强化了这种社会失范的惯性。

  如果认为对于一个小偷搞示众,是无伤大雅之事,我们也就等于承认了,每个人都有可能被推向违法示众的边缘。因为法治的缺口,在大多数情况下其实都是平等的向每个人敞开的。今天可能是那个“招人恨”的小偷受到不正当的处罚,明天则可能是包括你我在内的任何一个人被不公正的对待。轻则可能是如小偷被发现后,不得不承受一块示众牌之重;重则可能是,成为冤案的受害者。

  一个社会的法治与人文底色,恰恰看其对待弱者的态度之上。若一个犯罪之人,其正常的公民权利依然能够得到完整的呵护,若在未经法律审判之前,每个人都不能被认定为是犯罪之身,这样的社会才能让每个人都享有确定的正义庇护。而从现实看,要实现这一点,我们恐怕首先必须得承认每一名小偷都有不应被示众的权利。(郝昆)

编辑: 孙丁玲
关键词: 我是小偷;示众;发帖人;涉嫌犯罪;社会失范;论坛发帖;犯罪嫌疑人;审判;小区保安;公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