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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泡温泉意外死亡 酒店被判负20%责任

2015-01-29 10:06:00  来源:天山网  说两句  分享到:

  天山网讯(记者 李羚蔚 通讯员 高永宏)寒冷的冬日泡个温泉,是不少市民喜爱的放松方式,可让乌鲁木齐市民张芳没想到的是,自己的父亲却在泡温泉的时候意外死亡。1月10日,张芳将温泉酒店起诉至乌鲁木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要求对方赔偿损失,法院最终判决温泉酒店承担20%的责任。

  2014年11月,张芳陪同86岁的父亲来到乌市某温泉酒店,因该酒店温泉的洗浴中心分男宾区和女宾区,父女两人分别入浴。

  当日15时左右,张芳的父亲在浴池边洗浴时突然滑落至浴池中,被其他顾客及工作人员打捞上来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张芳表示,自己的父亲虽然已经86岁高龄,但日常生活均是自理,在入浴前工作人员也未告知其危险性,温泉酒店作为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人未尽到法律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事后,张芳和温泉酒店就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未果后,将对方告上法庭。

  今年1月10日的庭审中,温泉酒店辩称,原告诉求事实与当时不符,酒店明确规定老人、儿童需有人陪同,并在入口处放置了告示牌,对原告父亲的死亡酒店没有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虽然对老年人洗浴可能会出现危险需要监护人陪同进行了提示,但在老人进入浴室无人陪同时并未进行任何劝阻或阻止,属于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其应当对原告父亲的死亡承担相应的责任。

  同时,原告及原告的父亲对于自身安全疏于注意义务,对于被告的安全提示未予理睬,因此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终,法院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原、被告的过错程度,认定被告应当承担20%的责任。(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编辑:徐婷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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