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拉萨1月24日消息(记者普布次仁)24日上午,西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全票通过了《西藏自治区国家生态文明高地建设条例》(草案表决稿),条例将于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据悉,西藏将生态文明立法作为2020年的一项重大立法工作,2020年7月西藏自治区人大全面启动生态文明建设立法工作,经20多轮次集中修改完善,充分吸收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后形成了本次审议通过的条例。

  西藏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勇扎介绍:“条例自始至终把坚持生态保护第一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根本要求,贯穿到制定生态规划、建设生态安全屏障、发展生态经济、弘扬生态文化的全过程,有利于更好地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

  《西藏自治区生态文明高地建设条例》共十章68条,以国家生态文明高地建设为目标,以科学规划为统领,以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为载体,以构建生态文明体系为支撑进行结构和内容安排,规范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公民个人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责任与义务。

  勇扎说:“条例紧密结合西藏实际需要,对实施冰川、江河湖泊、森林草原保护及自然保护地、极高海拔生态搬迁、青藏高原特有珍稀物种保护等作出规定;对‘两江四河’造林绿化与综合治理等重大生态工程作出规定,充分体现了西藏特色。”

  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周亦峰介绍,西藏是重要的国家生态安全屏障,西藏自治区第九次党代会作出坚定不移建设美丽西藏的决定。2020年6月西藏自治区党委又作出了关于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加快建设美丽西藏的决定,并明确要求“加快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立法,建立健全适应建设美丽西藏要求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体系”。中央第七次西藏工作座谈会召开后,西藏自治区党委把生态文明建设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区党委九届八次全会作出把西藏打造成国家生态文明高地的战略部署。

  周亦峰表示:“条例总结升华历年来西藏生态文明建设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坚持开门立法,广开言路,对各方面提出的2638条意见和建议进行认真分析梳理,反复推敲、逐条修改,确保条例方向正确、结构合理、逻辑严密、符合实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