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西宁1月14日消息(记者刘泽耕)1月14日,青海省政府审改办、青海省司法厅联合青海省政府新闻办召开青海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新闻发布会。会上,青海省司法厅副厅长孙青海围绕近日青海省政府印发的《青海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就政策制定背景和主要内容做了宣传解读。青海省司法厅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处处长薛蓉就相关内容答记者问。

青海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新闻发布会现场(央广网记者 刘泽耕 摄)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行政机关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行政事项的工作机制。其中,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所称证明,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依法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提供的需要由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机构出具、用以描述客观事实或者表明符合特定条件的材料。

  《实施方案》要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对直接面向企业和群众办理的行政事项,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切实减少“奇葩”证明、循环证明、重复证明,加快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实施方案》指出,通过在青海省各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依申请的行政事项(以下简称行政事项),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时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推动形成标准公开、规则公开、预期合理、各负其责、信用监管的治理模式,进一步从制度层面解决企业和群众办证多、办事难、办事慢、多头跑、来回跑等问题,着力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实施方案》明确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范围。各级行政机关要按照最大限度利民便民原则,有针对性地选取与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使用频次较高或者获取难度较大的证明事项,抓紧推行告知承诺制,特别是在户籍管理、市场主体准营、资格考试、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健康体检、法律服务等方面,应当率先推行、尽快落实。

  《实施方案》梳理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各级行政机关要在本部门证明事项保留及取消目录清单基础上,对涉及证明材料的所有依申请类政务服务事项进行全面覆盖式审查,梳理形成推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特别对办理量较大、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符合群众期待、社会风险总体可控的政务服务事项,凡涉及证明事项且能实现信息共享核验的,应当全面实行告知承诺制。

  《实施方案》确定告知承诺制适用对象。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证明事项可以代为承诺的,委托代理人应当出具委托人(即申请人)的特别授权书。特别授权书应载明委托人(即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的基本信息、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即申请人)签名或盖章。申请人有较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或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实施方案》还明确了各级行政机关公布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目录的时限。2021年3月31日前,青海省级行政机关统一在青海政务服务网和各自门户网站公布本系统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目录;5月31日前,各市州、县(市、区、行委)统一在青海政务服务网和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公布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目录;7月31日前,青海省范围内除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和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证明事项外,原则上都要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在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中,上级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