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天津1月1日消息(记者夏震宇 通讯员刘媛)2020年12月1日,天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若干规定》的施行涉及天津市民驾乘机动车、骑行非机动车以及步行出行等各个方面。

  《若干规定》明确:在驾驶机动车时,应当规范使用安全带,并督促乘车人规范使用安全带,不得允许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乘坐副驾驶座位,不得有浏览电子设备,手持接听、拨打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行驶时遇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时,应当主动避让(此种情况下产生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的,经调查核实后,公安交管部门将依法予以消除);乘坐机动车时,无论前排还是后排,都应该规范使用安全带,乘坐货运机动车时,不得坐在车厢栏板上或者站立。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得乘坐机动车副驾驶座位;天津市民在骑行非机动车上路行驶时,不得实施浏览电子设备,手持接听、拨打电话等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不得在非机动车上安装或者使用遮雨(阳)棚,不得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驾驶或乘坐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时,应当规范佩戴安全头盔。不满18周岁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的,不得载人。已满18周岁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的,可以在固定座椅内载一名12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同时,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经天津公安机关登记、安装号牌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号牌应当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同时,天津市民在步行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时,不得浏览电子设备。不得步行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

  此外,《若干规定》还明确了叉车、电动滑板车、平衡车等非道路车辆或者滑行工具,不得上道路行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