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成都12月24日消息(记者刘涛 通讯员钟灿)“无酒不成席”,现如今,三五好友相聚总免不了小酌几杯。如果因共同饮酒导致了伤亡,产生的法律纠纷,责任该如何认定呢?近日,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顺利执结一起因聚餐饮酒导致意外死亡的生命权纠纷案件,4名同伴被判赔偿16万余元,申请执行人拿到全部赔偿款16万余元。

  2019年春节,李某邀请好友程某和同事等人聚餐,期间共喝了3.5斤白酒。饭后,李某安排张某、韩某将程某、王某送回休息地。张某、韩某将王某送回居住地,将程某留置车内后排睡觉,车窗留有缝隙。次日早晨7时许,值班人员看望程某,发现其已死亡,随即通知李某及程某的父亲并报警。

  公安机关介入调查,检测程某体内乙醇含量为405.8mg/100ml,经司法鉴定其系急性酒精中毒死亡。程某的父亲在悲痛之余,认为儿子的死亡是由于聚餐喝酒造成的,遂将同桌吃饭的李某、王某、张某、韩某4人告上法庭。

  庭审中,李某认为自己已安排人员送程某,尽到应有责任;王某表示自己聚餐时没有向程某敬酒,酒都是双方自愿喝;张某和韩某觉得自己更不应承担责任,他们不知道程某家在哪,只知晓他经常在车内睡觉,所以专门留出车窗缝隙,将他安置在车中休息。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死者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健康状况、饮酒量应有一定认知,应当预见过量饮酒的潜在风险,没有理性控制饮酒量,自身存在主要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李某作为聚餐组织者,应尽到相应安全保障、劝阻饮酒义务。李某虽安排人员送程某,但未选择通知亲属或送至医院避免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王某作为共同饮酒者,与程某相互对饮,致双方醉酒,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张某、韩某作为共同参与饮酒者,未尽劝阻义务,将醉酒的程某留置在封闭性较强的车内,亦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

  综上,考虑到双方的过错程度,西充法院一审判决4被告承担20%的赔偿责任,根据4被告过错责任大小,酌定由李某承担10%的赔偿责任,王某承担5%的赔偿责任,张某、韩某共同承担5%(各自2.5%)的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后,4被告提起上诉,经二审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4名被告迟迟未履行赔偿义务。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执行法官依法向4名被执行人送达了各项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在多次释法明理后,4名被执行人在约定期限内一次性给付赔偿款16万余元,该起案件得以顺利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