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重庆11月29日消息(记者吴新伟 通讯员邓磊)货主拉着一车厢冻鸡爪鸡腿等冻货,不料行驶途中车门自动打开,冻货掉落一大批,开回店铺才发现。事后经调取监控发现,遗失货物被人捡走。货主讨要不成,告上法院。近日,重庆大足区法院经审理依法作出判决,捡货人赔偿货主财产损失5000余元。

  法院介绍,杨某是经营冻货的个体工商户。今年3月底,他去市场进货后驾驶货车自高新区白市驿往江津方向行驶,当行驶至九龙坡区西彭正森迪大道时,货车后车门因故障自动打开,掉落了10件冻鸡爪和14件冻琵琶腿。

  当时,杨某因专注驾驶,并未当场发觉。到店下货时才发现货物遗失,遂向西彭镇派出所报案求助。经民警调取监控查看,杨某掉落的货物被一辆红色小轿车的驾驶员发觉,下车查看后悄悄捡走。

  随后,民警通过电话联系到该车驾驶员唐某,唐某爽快承认是其捡走,并要求杨某到四川达州市大竹县文化艺术中心取回货物。当天18时,杨某到达指定地点后,拨打唐某电话便无人接听,杨某无奈之下向大竹县公安局报警。事发数月后,因唐某未归还杨某丢失的该批货物,杨某将唐某告上了大足区法院,要求唐某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权益受到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唐某拾得杨某不慎掉落的货物,应当及时返还。杨某掉落的系冷冻食品,若不进行冷冻处理,通过生活经验常识能够判断极易发生腐败、变质。

  唐某拒不返还原物,且距离唐某拾得货物已过去四个月时间,即使其现在返还原物,也不排除货物发生腐烂变质的可能,无法发挥应有的功能和价值。唐某的行为已给杨某造成实质性损害,故对于杨某的财产损失,应当由唐某承担赔偿责任,故依法判决唐某赔偿杨某财产损失5140元。

  据悉,目前,该案即将进入强制执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