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太原10月22日消息(记者李楠)记者从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了解到,近年来,一部分借款人在贷款期间因保证人不能履行担保义务或发生房屋拆迁等情况提出变更担保方式的申请,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以人民为中心的要求根据群众诉求对此项工作进行了一定时间的试点,目前已经掌握了一定的办理经验,同时,住建部发布的国家标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GB/T 51267-2017)也为其提供了办理依据。为了贯彻落实住建部《规范》精神,方便借款人办理担保方式变更相关业务,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决定出台关于办理变更担保方式相关工作。自2020年1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为五年。

  借款人在贷款期间内,当保证人无法履行保证责任或因抵(质)押物减值、灭失等原因,需变更原抵押借款合同约定的担保时,借款人可向原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承贷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借款人申请变更担保方式,提供或追加新的抵押物的,新的抵押物应按要求进行评估,贷款余额与新的抵押物价值之比不得大于70%,且新的抵押物剩余使用年限应长于剩余贷款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