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成都10月22日消息(记者韩民权)四川省科技厅22日在成都举行政策解读会,发布《四川省科学技术厅科研失信记录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试行)》)。《实施细则(试行)》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试行期两年。

  在会议上,四川省科技厅党组成员、机关党委赵敏解读道,《实施细则(试行)》共四章,对科技厅主管、主办的各项省级科技活动中存在的科研失信行为,从责任主体、认定主体、性质界定、记录与管理、试行期等方面提出了22条具体规定,为依法依规开展科研诚信记录提供了制度遵循。此次《实施细则(试行)》共有四个政策要点。

  突出科技厅主管、主办的所有科技活动。《实施细则(试行)》覆盖了科技厅主管、主办的所有省级科技活动,包括省级财政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咨询评审等管理实市施环节,以及科技创新基地(平台)建设、创新资质(含高新技术企业、瞪羚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等)备案、科技奖励等。对在上述活动中存在失信行为,经认定后,科技厅对相关责任主体的失信行为信息进行客观记录。

  强化科研“底线”和“红线”。科技部文件主要针对严重失信行为,《实施细则(试行)》增加了对一般失信行为的界定和记录。对科研失信行为按轻重程度分为一般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并对各类责任主体失信行为的具体表现进行了分条定性描述。其中,一般失信行为有11条,严重失信行为有20条。这些构成了科技活动的边界,是广大科技工作必须进一步强化的“红线”和“底线”。

  规范记录程序。《实施细则(试行)》明确了失信行为记录的依据和惩戒期限、查处原则和程序、记录的主要信息、失信行为动态管理、申诉与处理等内容。并搭建四川省科研诚信信息管理系统,将对各相关责任主体的失信行为按程序进行客观记录和动态管理。

  强化结果运用。对列入失信行为记录的责任主体,将按照科技计划项目、平台、奖励等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阶段性或永久取消其申请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奖励、平台建设等的资格,并在科研立项、评审专家遴选、项目管理机构确定、科研项目评审、科技奖励等活动中,把失信行为记录作为重要依据。同时,把具有严重失信行为记录的相关责任主体,作为日常科技监督的重点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