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杭州10月9日消息(记者陈瑜艳 通讯员市闻)10月9日,《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统一企业登记标准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正式公布实施。

  《实施意见》由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执委会、上海、江苏、浙江两省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起草制定。

  以不断降低企业进入市场的制度成本,促进市场经济要素在一体化示范区内自由流动,实现区域营商环境改善为目标,《实施意见》内容涵盖了一体化示范区内统一企业登记标准、办理流程、办理模式等九项具体举措。

  《实施意见》以统一市场准入制度为核心内容,通过统一企业从开业到注销全生命周期办理流程,为实现政务服务互通互享互办奠定了重要的制度和技术基础。《实施意见》明确,一体化示范区内企业新设,统一实现“一表申报、一窗领取”,两天办结包括企业设立、公章刻制、涉税事项、就业参保四个环节在内的全部相关业务手续。同时《实施意见》为进一步统一示范区内企业登记事权,委托下放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及分支机构(类金融企业除外)、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登记受理事权,扩大了外商投资企业属地受理登记范围,为实现区域内企业“一站式”服务提供了条件。

  依托三省一市数据共享平台,《实施意见》明确在长三角政务服务“一网通办”专栏建立统一办事入口,实现跨区域身份认证。《实施意见》要求设立线下“一体化示范区服务专窗”,并在现有30个办事事项的基础上,增加了从企业设立、变更到注销全生命周期的30个高频事项的异地申报、异地办理,大大提升了申请人高效便捷的办照体验度。《实施意见》还加强了登记文件的互认共享,允许一体化示范区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境外投资者,在其主体资格有效期内在其他区域再投资的,免于办理主体资格(身份)证明的公证、认证或专递手续,为疫情期间加速企业复工复产提供制度便利。

  为更好地支持引导社会各界有序参与一体化示范区建设,《实施意见》选择了企业登记事项中社会关注度最高、与企业关系最为密切的名称和住所为切入点开展改革,进一步增强示范区内企业的身份认同感和获得感,扩大示范区产业集聚的试点效应。《实施意见》首次允许在一体化示范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名称中使用“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字样,进一步释放名称资源,凸显一体化示范区内企业的品牌效应。同时,允许企业可自主决定在住所中使用“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上海青浦/江苏吴江/浙江嘉善)”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