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南京7月26日消息(记者景明 通讯员周颖)肆虐南方11省份的洪涝灾害,给企业和居民的财产造成巨大的损失,大家都热切关注,税务部门对于受灾的纳税人有哪些税收减免政策?南京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王慧对此进行了解答。

  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企业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的损失,扣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理赔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予以税前扣除。对于存货和机器设备损失的税前扣除标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做了明确:第二十七条规定,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损除残值及责任人赔款后的余额。第三十条规定,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损失,为其帐面净值扣除残值和责任人赔款后的余额。

  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二)项、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除管理不善造成的盗抢、丢失、霉烂等损失外,购进货物遭受的损失,其进项税可按规定进行抵扣。

  房产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纳税人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免征。对于损毁无法使用的房屋或称为危房的,根据财税地字〔1986〕008号文件《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经有关部门鉴定,在停止使用后,可免交房产税。

  车船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当年已完税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对于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至本年12月的税款,可凭完税凭证和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在税收征管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纳税人因由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可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不仅对企业受灾有政策减免,对企业抗灾救灾也有支持性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财税〔2018〕15号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3年内扣除。

  根据国税发〔1990〕173号文件《国家税务局关于货运凭证印花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附有县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抢险救灾物资运输证明文件的运费结算凭证,免纳印花税。

  王慧提醒,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对上述损失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在申报程序上进行了简化,由原先的专项申报改为资料留存备查,“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其他的税收减免政策,还需要按规定程序进行申请或报批。对于本次洪涝灾害,国家能否出台力度更大的减免扶持政策,作为基层税务部门,也在密切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