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儋州6月10日消息(记者朱永 通讯员罗凤灵 赖永驰)河砂是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材料,近年来,河砂价格不断上涨,采挖河砂带来的暴利,导致偷采盗采、乱采滥挖等现象突出,有些人经不住诱惑,为了实现“发财梦”一意孤行,铤而走险非法采砂,不仅严重破坏生态环境,还造成巨大的资源损失。近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多起非法采砂案件,多名男子不但“发财梦”破灭,还遭受牢狱之灾。

  东方:一男子非法采砂3千余方另一男子收购出售

  2019年5月底至6月初,东方男子唐某雇佣挖机在东方市某村坡地非法采砂并对外销售,现场形成两个砂坑。经鉴定,该村坡地采砂点开采对象为赋存该地层的陆域砂,其质量符合《建设用砂》要求,属于矿产资源。该采砂点采空的成品陆域砂资源量(松方)为3752立方米。经认证,3752立方米的天然砂(建筑用砂)认定价格为31.892万元。

  东方男子秦某分别于2019年6月5日、6月10日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唐某支付2万元用于购买10车砂,随后,秦某从唐某的采砂现场拉运7车砂用于出售,销售额为1.58万元。6月13日至14日,唐某雇佣秦某驾车,由秦某从该采砂点拉运7车砂,送至当地某施工现场出售。

  2019年6月18日,唐某、秦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案发后,唐某家人对涉案地块进行了修复,经专家审查,损毁土地已实施修复。9月24日,唐某向检察机关退还非法采砂违法所得款2万元;11月21日,秦某也向检察机关上缴了1.58万元违法所得款。

  海南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唐某违反国家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非法采砂3752立方米,价值31.892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秦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海南二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秦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没收二人违法所得并上缴国库。

  儋州:三男子结伙非法采砂近千方

  2019年2月至5月,海口男子王某在儋州市某村河段非法采砂,并安排儋州男子王某五负责后勤管理工作,儋州男子陆某负责沟通协调、联系买家销售河砂,并以20元/立方米参与利润分成,同时将靠近砂场的土地提供给王某堆放河砂。经鉴定,该河段采砂点砂石主要为II类中砂,采坑的建筑用河砂资源量(松方)为977立方米;经认证,2019年2月1日至5月31日,当地成品建筑用砂(中砂)的市场平均批发价格为270元/立方米,被非法采挖的河砂总价值为26.379万元。

  2019年5月20日,公安机关将王某、陆某、王某五抓获归案。另查明,王某销售河砂违法所得15.941万元,陆某销售河砂违法所得1.5万元。

  海南二中院经审理认为,王某、陆某、王某五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采砂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为26.379万元,情节严重,三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海南二中院作出一审判决,王某等3人均犯非法采矿罪,判处6个月至1年2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5000元至2万元不等的罚金,其中王某五缓刑1年;同时依法追缴王某、陆某的违法所得。

  严惩非法采砂行为守护绿水青山

  据海南二中院环资庭庭长羊茂明介绍,当前,海南正在打造“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厉打击一切破坏生态环境的犯罪行为。2019年,海南二中院大力配合全省开展的非法采砂综合整治专项行动,全年共受理非法采矿罪案件23件,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案件7件,依法严惩了非法采砂、取土等破坏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

  法官提醒,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千万不要为了眼前利益非法采砂,广大群众应当提高法制意识,切勿以身试法。希望全社会及广大群众坚守生态底线,自觉保护生态环境,守护海南的绿水青山,为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筑牢生态安全的绿色屏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