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处理超滤设备(央广网发 通讯员供图)

  央广网广州6月9日消息(记者郑澍 通讯员赵雪峰)记者近日从广州市水务局获悉,为规范再生水价格管理,提高再生水利用率,广州市印发《广州市再生水价格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下称《意见》),适用于广州市内通过污水处理设施集中式水回用系统生产、销售、使用再生水的单位和个人。

  《意见》所指的再生水,是指城市污水、废水经过净化处理后,水质达到《再生水水质标准》(SL368-2006)或《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系列标准,可应用于城市生态景观、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和建筑施工等方面的非饮用水。

  

再生水用于绿化(央广网发 通讯员供图)

  再生水费由再生水营运管理单位直接向再生水用户收取。经处理净化后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及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排放限值》(DB44/26-2001)较严值的再生水,其价格以合理补偿成本、保持合理比价、低于自来水价格为原则,具体标准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再生水用户对再生水水质有特殊要求、需要深度净化处理的,其再生水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意见》明确,再生水价格由设施运营成本、利润和税金组成,再生水设施运营成本包括输配成本和期间费用。成本和费用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规定核定。

  《意见》还明确了再生水运维、管理等其他方面的监督管理责任。

京溪污水处理厂沙河涌再生水补水点(央广网发 通讯员供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