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成都4月14日消息(记者刘涛)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四川省财政厅,日前印发《四川省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方案》(简称《方案》),对个人缴费档次和缴费补贴标准做出调整。根据《方案》,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最高调至4000元,对应的政府补贴调整为200元。

  《方案》鼓励引导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早参保、多缴费,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时,正常缴费超过15年的,基础养老金增发政策仍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4〕23号)规定执行。对65岁及以上参保城乡老年居民予以倾斜,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加发标准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财政厅在调整基础养老金标准时一并落实。

  《方案》明确调整优化个人缴费档次和缴费补贴标准。根据城乡居民收入增长情况,四川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4000元13个档次,对应的政府补贴为40元、45元、50元、60元、60元、65元、70元、75元、80元、100元、120元、160元、200元。各市(州)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增设最高缴费档次,增设最高缴费档次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年四川省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最低年缴费额,增设档次增加的缴费补贴自行负担。保留100元缴费档次用于政府为困难群体代缴养老保险费,对应的缴费补贴为40元。

  《方案》要求参保人应按规定逐年缴费。年度内可自愿调整提高本年度已缴费档次标准;符合待遇领取条件时,可按补缴时的缴费档次自愿补缴提高正常缴费年度的缴费标准,补缴不享受缴费补贴。已领取待遇的不再办理补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