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太原3月13日消息(记者贺威通)近日,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消息,按照国家发改委等6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山西省将进一步明确分档征收起点等规定。此举有利于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进一步降低企业用人成本。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单一标准征收调整为分档征收。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5%(含)以上的,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在1%(含)到1.5%(不含)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50%征收;在1%以下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90%征收。

  社会平均工资口径为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山西省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超过山西省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山西省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对享受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优惠的企业,取消首次申报时进行备案的规定。企业申报时可直接享受减免优惠,并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相关资料留存备查。以前年度欠缴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仍按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