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丰城3月9日消息(记者范存宝 通讯员幸群 晏志彬)3月9日上午,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运用远程视频方式,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的案件,以妨害公务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胡某春、胡某乐拘役五个月和四个月。被告人胡某春、胡某乐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1月30日上午11时许,丰城市湖塘乡某村村民聚集捕鱼,为了防控疫情,丰城市公安局梅林派出所接警后,民警丰某某、辅警涂某星和熊某露出警执法,与湖塘乡干部一同劝离聚集村民。在处警过程中,部分村民不听从劝离指挥与民警发生争执,辅警涂某星用执法记录仪对办案过程进行摄像时,村民胡某洋(已行政处罚)提出外村人都不能进村,与涂某星发生争执,村民胡某敏也对涂某星吼叫,被告人胡某春则冲上前推搡涂某星并用手击打其脸部,被告人胡某乐(胡某春侄子)见状也对涂某星进行推搡,民警丰某上前劝阻时,被胡某春、胡某乐等人抓伤。经鉴定,涂某星伤情为轻微伤。

  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春、胡某乐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执行疫情防控工作,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胡某春、胡某乐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取得被害人谅解,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丰城法院对该案的审判,警示广大群众要自觉遵守国家有关疫情的各项防控要求,切勿以身试法,司法机关对破坏疫情防控秩序的行为将依法从严、从快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