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福州1月10日消息(记者张子亚)记者从福建海事局了解到,《福建省海上搜寻救助奖励管理办法》日前正式印发实施,《办法》对参与特大海上险情搜救行动的集体奖励每次最高可达40000元,个人每次最高奖励5000元。

  办法规定,奖励对象是在福建省海上搜寻救助责任区内参与海上搜寻救助行动且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力量,即除国家专业搜救力量及党政机关外,由福建省海上搜救中心动员或自愿参加海上搜寻救助行动的自然人和法人。

  办法规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社会力量可以给予奖励:参与海上重特大险情搜救行动且有突出贡献的;参与海上较大、一般等级险情搜救行动,且搜救难度大或避免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在搜救行动中表现突出,有效避免或减少遇险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或海洋环境污染的;在恶劣气象海况等困难条件下坚持开展搜救行动的;发现并成功打捞起海上遇难人员遗体的;长期坚持参与海上搜寻救助行动且成绩突出的;在应急打捞处置碍航的无主沉船沉物工作中表现突出的;根据其他有关规定应当给予奖励的情况。

  根据该办法,奖励分为集体奖励和个人奖励,其中,对参与特大海上险情搜救行动的集体奖励每次最高为40000元,个人奖励额度每次最高为5000元;对参与重大海上险情搜救行动的集体奖励额度每次最高为30000元,个人奖励额度每次最高为3000元;对参与较大海上险情搜救行动的集体奖励额度每次最高为20000元,个人奖励额度每次最高为2000元;对参与一般海上险情搜救行动的集体奖励额度每次最高为10000元,个人奖励额度每次最高为1000元;成功搜寻并救起遇险落水人员的,每救起1人额外奖励5000元;发现并成功打捞起海上遇难人员遗体的,每捞起1具额外奖励5000元;对参与应急打捞处置碍航的无主沉船沉物工作的,单个集体奖励额度每次不超过40000元,个人奖励额度每次不超过5000元。

  此外,对长期坚持参与海上搜救应急行动且成绩突出的,单个集体奖励额度最高为30000元,个人最高为5000元。具体的奖励金额,由福建省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综合考虑险情等级、气象海况、救助难度、搜救效果及奖励资金预算安排等因素确定。

  据了解,近五年来,福建沿海及台湾海峡水域年均发生各类海上险情事故150余起,年均救助遇险人员1100余人,约占全国的10%,海上搜救工作十分繁重。办法的出台强化了福建海上搜救工作立法,完善了海上应急管理体制。在该办法出台之前,福建省海上搜救中心每年积极申请国家海上搜救奖励近40万元,用于参与救助行动的社会力量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