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青岛12月30日消息(记者王伟)记者从青岛市医保局获悉,《青岛市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青岛市医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国家和山东省文件明确,按照两项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确定用人单位新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不再单列生育保险基金收入。目前,青岛市职工医保的单位缴费费率为8.8%(含按规定划转护理保险0.5个百分点),生育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为1.5%,总费率为10.3%。为进一步减轻用人单位缴费负担,青岛市政府决定将两险合并实施后的医保缴费费率下调0.8个百分点,由原10.3%降为9.5%。另外,目前青岛市灵活就业人员医保缴费费率为10.8%(不缴纳生育保险费),为进一步降低灵活就业人员缴费负担,两险合并实施后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保缴费费率也下调0.8个百分点,由原10.8%降至10%。根据目前的征缴情况推算,这一举措可减轻用人单位缴费负担12.8亿元。

  合理设定生育保险待遇等待期。两险合并实施后,青岛市职工生育医疗待遇的等待期与职工医保待遇的等待期一致,一并执行6个月。2020年1月1日以后,初次参加职工医保的参保人员(包括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后又重新参保的人员),只有连续缴费满6个月后,才可以正常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缴费不满6个月期间生育的,生育医疗费不予报销。

  对于生育津贴的等待期,本次合并实施,对缴费不满12个月的情形做了更为人性化的安排。即,生育时已参保但连续缴费不满1年的,待用人单位为职工连续足额缴费满1年后,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支职工生育津贴。这一规定,对于连续缴费不满12个月的生育女职工来讲,是一项重要的政策突破。为确保政策平稳过渡,青岛市规定,合并实施前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时间,可以与合并实施后连续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时间合并计算。

  明确生育津贴的支付天数和计发标准。青岛市两险合并实施后,女职工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享受的产假,将由医保基金按照具体天数支付生育津贴。女职工按照《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由用人单位照发,福利待遇不变。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增加的60天产假,将由用人单位负责发放工资。这是本次两险合并实施的一个重要变化点。对不依法履行工资福利发放义务的情形,可按规定向劳动争议仲裁、劳动保障监察等部门申请维权,通过合法途径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灵活就业等相关人员享受生育待遇有新变化。两险合并实施后,灵活就业人员可以与其他在职职工一样,享受到产前早期检查、中晚期检查和住院分娩医疗费保障待遇,待遇提高幅度比较大。以住院分娩为例,按照现行管理办法,在职职工统筹范围内个人不负担生育医疗费。医保部门与定点医疗机构实行人均定额包干结算的方式,三级、二级、一级医院结算标准分别为4200元、3300元和2000元,职工分娩或计划生育手术伴危重并发症的,发生的统筹范围内医疗费实行按项目据实结算。

  二是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享受减半补助。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男职工的未就业配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未享受生育医疗待遇的,住院分娩后按照职工生育医疗待遇标准的50%享受生育补助金。

  三是生育医疗待遇扩大到退休等特殊人员。鉴于近年来部分群体的生育需求有所提高,从2020年起,青岛市退休(退职)人员、1-4级工伤职工、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符合规定生育的,均可按规定享受在职职工生育医疗费待遇。考虑到这些群体已经享受养老(退职)金、工伤补助等工资性福利,因此生育后不再享受生育津贴。

  四是失业人员生育待遇仍然按原办法执行。失业人员生育保障办法仍按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失业人员领取失业金期间,其医疗保险费由失业保险金缴纳,生育期间的生育医疗费由失业保险金按规定支付。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除以上内容外,其他事宜均按照《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35号)及有关规定执行。两险合并实施工作的经办操作规程,按照实施方案已经加以明确细化,相关文件均可通过青岛市政务网和青岛市医疗保障局官方网站查询。